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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控制策略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控制策略

10.1.4.1 对安全生产的巡视检察

巡视检查是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与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巡视检查中应该加强对施工安全的检测,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高空作业情况

为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应重视巡视现场,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1)架设是否牢固。

(2)高空作业人员是否系保险带。

(3)是否采用防滑、防冻、防寒、防雷等措施,遇到恶劣天气不得高空作业。

(4)有无尚未安装栏杆的平台、雨篷、挑檐。

(5)孔、洞、口、沟、坎、井等部位是否设置防护栏杆,洞口下是否设置防护网。

(6)作业人员从安全通道上下楼,不得从架子上攀登,不得随提升机货运机上下。

(7)梯子底部坚实可靠,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固定。

2.安全用电情况

为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应该予以重视,不合格的要求整改。

(1)开关箱是否设置漏电保护。

(2)每台设备是否一机一闸。

(3)闸箱三相五线连接是否正确。

(4)室内、室外电线、电缆架设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电缆埋地是否合格。

(6)检查、维修是否带电作业,是否挂标志牌

(7)相关环境下用电电压是否合格。

(8)配电箱、电气设备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脚手架、模板情况

为防止脚手架坍塌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对脚手架的安全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对脚手架的施工工序应该进行验收。主要有:

(1)脚手架用材料(钢管、卡子)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节点连接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脚手架与建筑物连接是否牢固、可靠。

(4)剪刀撑设置是否合理。

(5)扫地杆安装是否正确。

(6)同一脚手架用钢管直径是否一致。

(7)脚手架安装、拆除队伍是否具有相关资质。(www.xing528.com)

(8)脚手架底部基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机械使用情况

由于使用过程中违规操作、机械故障等,会造成人员的伤亡。因此,对于机械安全使用情况,监理工程师应该进行验收,对于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应指令施工承包单位清出施工现场,不得使用,对没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停止其操作行为。验收检查主要有:

(1)具有相关资质的操作人员身体情况、防护情况是否合格。

(2)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牌是否齐全。

(3)机械用电连接等是否合格。

(4)起重机载荷是否满足要求。

(5)机械作业现场是否合格。

(6)塔吊安装、拆卸方案是否编制合理。

(7)机械设备与操作人员、非操作人员的距离是否满足要求。

5.安全防护情况

有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就可以大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对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验收主要有:

(1)防护是否到位,不同的工种应该有不同的防护装置,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罩、绝缘服等。

(2)自身安全防护是否合格,如头发、衣服、身体状况等。

(3)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如高压线、地下电缆、运输道路以及沟、河、洞等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4)安全管理费用是否到位,能否保证安全防护的设置需求。

10.1.4.2 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

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至关重要。应急救援工作做得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可以及时挽救事故受伤人员的生命,可以尽快使事故得到妥善的处理与处置。

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2)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工程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协助、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应急救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挽救事故受伤人员的生命。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监理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应下达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蔓延;施工承包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事故的调查。特别是对于重大事故的调查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如发生的地点、时间、工程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等;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和资料;事故原因分析和判断;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临时防护措施;事故处理的建议方案及措施;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责任情况。

(2)事故的处理。首先必须对事故进行调查研究,收集充分的数据资料,广泛听取专家及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科学论证,并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制定公平、合理的处理方案。

(3)事故处理报告应逐级上报。事故处理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调查及检查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依据;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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