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在建设中有其特殊的地位,表现为他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质量有否决权,对工程验收和付款有签证权、认证权,对发生的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经济纠纷和工程工序衔接有协调权等,这样自然而然地形成了监理人员在建设中的核心地位。但监理人员决不可以因为自己的特殊地位而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单位的负责人员、工作人员形成以权压人的对立地位,而是要以自己双向服务的实际行动,协调好与各有关单位的关系。
(1)摆正监理与被监理关系。与设计、施工、供应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首先有一个相互理解的问题。特别是如何看待被监理单位维护企业利益问题,决不可把经济纠纷、按合同要求索赔,一律斥之为只顾企业私利,缺乏整体观念和缺乏为国家奉献精神等。维护企业自身利益是正当的合法的,比如我国基本建设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这其中包括对建设单位实行投资的拨改贷以及生产还贷经济责任制;对设计单位试行了设计招投标和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承包责任制;对施工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等,这些改革把众多吃大锅饭的国营设计、施工单位推向了建筑市场。这些改革的核心目的,即是把建筑产品作为商品,加强企业的商品意识和市场意识,更重要的是加强了各经济单位的责任,并赋予一定的独立权利和经济利益,这些国家政策给予企业的经济利益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也正是这些权益为建筑行业各方注入了强大的激励机制,为搞活企业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促进作用。为此,对企业合理的经济利益,按合同要求索赔,监理人员应予理解和支持,决不可拖延不办,或以权压低补偿,以权要求施工单位无偿服务或借协调之名行变相摊派之实,这些都会侵犯设计施工单位的既得利益,影响各方的积极性。
(2)在协调中应坚决维护国家利益。企业承包后,既有压力也有动力,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一些消极因素,表现在一是企业承包者只顾眼前利益和承包期内收益的短期行为;二是在执行国家计划时摆不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兼顾的砝码,造成建设中为达到企业利益不顾规程质量标准,甚至偷工减料坑害国家;三是表现在与建设各方有关单位的相互经济交往中,利益纠纷失衡增多,为了防止上述三方面的不良倾向,在建设监理中应在国家利益为前提,以监理程序为手段建立一条龙的约束机制。并通过监理、咨询、服务等手段促进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和成长,这也是建设监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必然规律。在协调中出现上述问题,不是奇怪的,问题是如何有理有据的公正的进行协调,即维护国家利益,也不损害国家利益,也不损害企业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协调好监理与被监理各方的人际关系。
(3)监理人员的成绩决不是建立在被监理单位工作失误的基础上。监理人员与被监理单位产生隔阂、矛盾的因素之一就是监理人员自觉不自觉地在工作总结、汇报以及表述监理成绩时,均以被监理单位、人员工作上的失误为据,举例说明,从而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相互间产生很大的误解和意见。同样道理必须摆正监理人员自身的位置,防止在工作、思想上的片面性。如果说监理与被监理之间产生了人际关系方面的矛盾,通常情况,监理一方应属于主要矛盾方面,在人际关系的协调中应当首先检查自己多做一些自我批评,取得被监理工作方的理解和支持。事实证明,没有被监理方的支持与合作,监理工作将一事无成。
应该说建设中有了成果,取得了好的效益,各方均有荣誉、利益和效益,反之各方也均有责任。其次设计施工单位是把图样变成商品的主力军,尽管分工中是被监理单位,不论建设方、监理方都应为他们顺利施工创造条件,都是平等合同双方,决不可以下属雇工对待,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协调中做到互相理解、相互支持,为统一的控制目标同心协力。这才是应有的人际关系,也是监理人员在协调与被监理方人际关系应该得到的共识。(www.xing528.com)
(4)监理与服务相结合是搞好与被监理方人际关系的重要一环。我们认为在我国国情条件下,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绝不是“警察与小偷”的关系,也不是“监工与雇工”的关系。在项目建设中,无论监理方还是被监理方都是在为共同的建设目标而奋斗,只是分工不同。
为此首先对被监理方,无论是设计人员的施工图样,还是施工人员精心施工的建筑产品,都是他们的劳动成果,监理工程师一定要尊重和珍惜他们的劳动成果。其次按系统相互制约的理论就是“只能监理他们而不能代替他们”,“他们是建设中主体”,“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起作用”。为此监理工程师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和监督他们严格按其自身来保证工程质量;按照他们拟定的旬月计划进度促其圆满实现;帮助他们优化劳动组合,吸取先进工艺,采用先进装备,节约各种建设器材和能耗,最终达到对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有效控制。作为监理人员在这几方面应该起到催化剂、促进剂的作用。
既然要依靠被监理者自身的努力来顺利圆满地完成建设任务,监理工程师理应认真听取被监理方的建议和意见,并通过经常互通信息,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因为无论监理工程师有多好的建议最终还是要通过被监理者执行才能取得效益,这也是协调好监理与被监理两者之间的人际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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