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管理的权力来源于业主的委托与授权,这是在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履行其职责而从事的监理活动,是根据建设监理法规和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而进行的。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也就是说,业主向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应以保证其正常履行监理职责为原则。
实行建设监理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给建设监理单位送达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书,委托书应说明工程概况、监理范围和要求,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给予的权力。建设监理单位接到委托书后,应组织建设监理工程师学习委托书和有关设计文件,必要时组织建设监理人员到现场考察。由建设监理工程师编写监理合同初稿,写明监理工程概况、监理工程范围、投资控制目标、工期控制目标、质量控制目标、给予建设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双方的责、权、利,监理费标准及执行监理合同好坏的奖惩条款。建设监理合同经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和建设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建设监理合同依法生效,确立了建设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是委托和被委托的经济合同关系。
监理单位根据业主授予以下权力开展工作: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建议权;组织协调权;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施工进度和工期上的确认权与否决权;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合同内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再直接打交道,而是通过监理单位与承包商打交道。
建设监理单位和建设承包单位之间没有经济合同关系,实行建设监理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应写明该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注明被聘用的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责和给予的权力,承包单位应遵照合同规定接受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从而确立了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的组织协调是有明确依据的工程建设管理行为,首先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我国法律、法规是广大群众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中国境内从事活动均须遵守,从事工程监理活动也不例外。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对承包商实行监督,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予以拒绝。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协调的又一依据是合同,最主要的是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是业主和监理单位为完成工程建设监理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工程承包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为完成商定的某项工程建设,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开展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办事。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协调的依据还有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如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计划和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建设方面的现行规范、标准、规程等。(www.xing528.com)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协调的依据表明,监理工程师权力的另外一个来源,即法律赋予的监督工程建设各方按法律、法规办事的权力,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组织协调活动也是执法过程。理解这一点,对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组织协调工作和承包商自觉接受监理是很有意义的。
建设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国家有关建设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建设监理及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和决定,应以监理通知的形式书面送达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无权拒绝或修改,必须按通知要求执行。监理工程师可充分运用各种指令,如返工整改、停工整顿、不予计量支付、撤换施工队伍或主要负责人等,作为辅助组织协调的控制手段。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组织一个简单的监理机构还是组织一个多层次的监理组织机构,要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各层人员应职责明确、责权一致,有职有权。大型复杂工程需要组织一个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一级、二级、现场若干层次,各级机构都应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岗位责任,为了便于完成工作任务,必须授予管理者相应的权力。使职责与职权统一于职位当中,同时注意不应越权。各级机构及职能部门均根据自己的权限从事它的管理工作,分工明确,各有侧重,责任落实到人。命令链在组织协调过程中是一种不间断的权力路线,从组织最高层到最基层,为了促进协作,每个管理职位在命令链中都有自己的位置,每个管理者为完成自己的职责任务,都要被授予一定的权威。同时命令要求统一性,它意识着,一个人应该只对一个主管负责。在具体工程过程中,下一级接受上一级的指令,并对上一级负责,责任权力明确。当然,在组织协调过程中也要注意互相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努力,配合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关系与配合办法。在进行监理组织协调时,要防止出现命令的多元人,即尽量避免出现组织机构多头领导,一般不设副职或少设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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