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协调在国外项目管理中称为“界面管理”。用理论概念讲,是指主动协调相互作用的子系统之间,能量、物质、信息交换以实现系统目标的活动。
“协调”是工程项目监理成功的关键之一,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当清楚地了解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应在什么时间,在哪些方面进行协调,应当熟悉和掌握采取什么措施有效地进行协调。
项目监理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是指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相关单位的协作关系进行协调,使相互之间加强合作,减少矛盾,避免纠纷,共同完成项目目标。所谓相关单位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单位。此外,还有政府部门、金融部门、有关管理部门等。
协调的目的是力求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与协作,并促使各方协同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存在众多方面交叉施工时,作为负责协调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只能要求各方,“即使不同心也要协力。”以实现预定目标。
几十年的建设经验证明,一个项目的圆满建成,是多方配合相互合作的共同成果,参与建设管理和建设的有关部门,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单位、材料生产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部门、地方基层组织、建设银行、商业及后勤物资供应部门、公检法部门、环保部门、电力供应单位、铁路部门、公路交通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因此一个项目的建设,需要多方配合协作,这必然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www.xing528.com)
监理单位的公正性是搞好协调工作的基础,建设监理在协调工作上,必须保持其公正性,公正性不仅取决于监理工程师的素质,主要是由他的第三者地位所赋予的资历决定的。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从建设项目管理上讲,形成了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承包商)三元结构的格局,这三方的共同点是: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其不同点是:从经济上分析,建设单位(业主)谋求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为未来的生产创造一个十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为将来还贷打下基础。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是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除了作为企业要对国家负责外,谋求的是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广大职工的福利和收益。而监理单位是社会性的技术咨询、管理服务部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委托内容和经济合同开展工作,只提取一定数额的酬金(监理费)既不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分配,与工程建设主体之间没有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理处于第三方的位置,同时监理单位又受到上级监理部门和政府监理部门的业务领导和行政管理,有监理自身的监理守则和行为规范,并绝对禁止在施工单位、供应单位等任职或兼职,这一系列的客观因素,为监理单位公正地、合理地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利益关系和经济纠纷提供了有利条件。
同时,监理单位的群体,从资质要求看应当是高科技人员的组合,是既懂技术又懂管理、既了解经济又通法律的各行各业专家的组合群体,丰富的实践经验使他们对争议和纠纷有能力提出科学的、公正的、合理地判断,因而使协调意见能够为甲乙双方共同接受,这也是监理人员的权威所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