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与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同样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因而,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1.违法行为
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专门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
2.违约行为
监理工程师一般主要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企业是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是法定意义的合同主体。但委托监理合同在具体履行时,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企业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由监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相应过失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部分损失。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其连带责任的基础是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或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一般来说,授权委托书应包含职权范围和相应责任条款。
3.安全生产责任(www.xing528.com)
安全生产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部分,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导致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原因很多,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也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单位等主观原因。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有: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督责任。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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