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监理的职权
(1)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的施工放样。
(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3)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4)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5)按施工程序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要工程要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工程进度监理的职权
(1)审批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4)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作出相应的决定。
3.工程费用监理的职权
(1)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www.xing528.com)
(2)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中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3)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4)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省或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其他事项造成价格的涨落(人工、材料等)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
4.合同管理监理的职权
(1)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记录;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2)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
(3)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
(4)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5)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6)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
(7)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