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监理的试点阶段(1988~1992年)
建设部1988年7月颁布了《关于开展监理工作的通知》,1988年11月颁布《关于开展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确定了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8市和能源部、交通部两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1989年7月建设部又颁布了《建设监理试点规定》,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建设监理行政文件,推进了我国工程项目建设利用领域改革的过程。一些勘测设计院凭借自身技术密集和人才优势,纷纷申报成立建设监理公司。与此同时,一些实力强劲、技术力量雄厚的大型施工企业以及一些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也申报及组建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参与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竞争。
推行建设监理制初期,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思维模式影响,一些建设单位仍习惯于靠行政手段来管理工程建设,一些施工企业则抱怨实行建设监理制多此一举,一些监理机构则片面认为建设监理主要是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针对上述错误思想,大力开展建设监理培训工作,依靠大专院校和管理机构,举办了建设监理培训班、FIDIC培训班、项目经理培训班等,还聘请国外咨询专家来华举办讲座,及时培训了一大批既通晓国际模式、又熟悉建设监理特色的监理骨干和基本队伍。
2.建设监理的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年)(www.xing528.com)
经过几年的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建设部于1993年在天津召开了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结束建设监理制度的试点工作,工程监理转入稳步发展阶段。
3.建设监理的全面推行阶段(1996年至今)
1995年12月15日,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共同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至此,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但因为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实行工程建设监理认识不足,一些应当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项目没有实行建设监理,有些监理单位行为不规范,没有完全发挥建设监理应起到的作用。为了完善和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9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强制性地实行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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