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1.国家和部门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定,以及水利、交通、铁路等方面的专业建筑规章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政府颁布的法规、规章等。
表1.2 工程建设监理的相关学科
2.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主要包括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各种施工规范、验收规程等。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等。
3.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设计文件
主要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用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4.依法签订的合同
主要包括咨询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以及监理委托合同等。监理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阶段、范围进行监理工作。
1.2.2.2 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与目的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任务为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四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控制),“二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其中“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是工作重点,是中心任务,合同是工作依据。另外,为了减少业主风险,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分析和预测合同实施过程中会出现的各种干扰,对可能出现的干扰影响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排除,因此,风险管理也是工程建设监理和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任务。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组织编制工程设计任务书,协调业主组织施工招标,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等。总之,建设工程监理的目的是协助业主,尽可能地实现其项目建设的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目标)。
1.2.2.3 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则
(1)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自觉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
(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权责一致的原则应体现在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中,体现在监理单位与项目监理组织之中,亦应体现在项目监理组织的内部。(www.xing528.com)
(3)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应当遵循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原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组织中应是监理责任主体、监理权力主体和利益主体。
(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中应当坚持严格监理、竭诚服务的原则。一方面,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理,严格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进行监理,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开展监理;另一方面,要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努力地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满意的服务。同时应当与被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友好合作,共同携手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
(5)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应坚持综合效益的原则。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而谋求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监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既要对建设单位负责,更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条件下,建设单位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
(6)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本着预防为主,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
1.2.2.4 建设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加大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新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通常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等。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m2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性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等。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通常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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