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是对工程建设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它具有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独立性等性质。
1.服务性
工程建设监理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业主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材料、设备、劳动力等,既不向业主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加工程承包利益分配,而只是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利用自己在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等,为工程项目业主提供高智能监督管理服务,以满足业主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需要,并按其付出智力服务所花费的劳动量和生产的效益向业主收取合理的酬金。
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监理人员在为建设单位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进行,在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2.公正性
公正性是监理行业的必然要求。它是社会公认的职业准则,也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业务时,应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积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当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时,应站在“公正的第三方”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为准绳,独立、公正地解决和处理问题,决定或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在处理工程索赔和工程延期,进行工程款支付控制以及竣工结算时,监理单位应当尽量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www.xing528.com)
3.科学性
监理单位是智力密集型企业,以协助建设单位实现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为己任,因此必须具有发现和解决工程设计问题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的能力,能够为建设单位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在工程建设中,承担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的都是社会化、专业化的单位,他们在技术、管理方面都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要监理他们,应采取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这就要求监理单位使用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要有足够数量的、业务素质优良的监理工程师;要有一套的科学的管理制度;要掌握先进的监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4.独立性
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为项目业主服务,但不隶属项目业主领导,监理单位监督管理承包商,但不领导承包商。业主、监理、承包商构成三元主体,彼此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这就要求监理单位在法律地位、人际关系、经济关系和业务关系上必须独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同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任何一方发生利益关系。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是与建设单位按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并在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超出合同之外随意增减任务。当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监理单位应依法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成立自己的组织,并按照监理工作准则,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行使工程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确认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职业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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