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介绍宁波市周公宅水库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管理和实践,主要内容有工程变更的分类、工程变更的审查、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工程变更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理工程变更的意义。
由于周公宅水库工程的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复杂,工程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相对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会发生一些变化,故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工程变更管理是施工过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变更常伴随着合同价格的调整,是合同双方利益的焦点,因此,合理确定并及时处理好工程变更,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又有利于公司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周公宅水库工程的廉政建设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单位和人员的行为,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的发生。现结合周公宅水库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着重介绍公司对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和处理原则,同时谈谈本人对周公宅水库工程变更管理实践过程中的体会和总结。
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
《宁波市周公宅水库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ZGZP/C1合同文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作如下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在专用条款中对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中规定,当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在5万元内时,监理人有权作出变更决定,并报发包人备案。)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条款规定的百分比(该百分比为15%);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以上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由上可见,工程变更的范围很广,但由于各种原因的变更最终往往表现为设计变更,且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故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通常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
设计变更主要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或施工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额外工作。这些变更均涉及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调整或补充。基于以上变更的类别,依据变更的具体内容及重要程度,设计变更又分为三大类:
重大设计变更。指涉及工程总体的工程规模、特性、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设备选择、已经批准的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等项改变的设计变更。
重要设计变更。指涉及单位工程的布置、调整、建筑物结构形式的改变等内容的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指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的改变、施工详图的局部修改以及施工中一般设计问题处理引起的改变等内容的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的实施必须有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承包人才能执行;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除上述设计变更外,其他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变更均属于其他变更,如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高于强制性标准)、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
这类变更应当由公司和承包人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人按变更协议执行。
审查和批准工程变更是公司给监理工程师的一项授权,公司通过监理合同的有关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利进行限制或通过公司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
在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中,公司通过监理合同规定审查设计变更的监理工作原则,并对不同种类设计变更(重大、重要、一般)的分类、提出设计变更建议书的内容及期限、设计变更建议的审查原则及期限、设计变更的批准权限、设计变更的实施程序等内容均作了详细规定,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应根据管理程序及监理合同的要求,编制了《工程变更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变更项目的确定、变更费用的处理程序以及变更费用的审核办法等内容制定详细的处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公司应要求监理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计量、施工措施审核和预算等各专业之间的协调,由主管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计量和施工措施,由主管合同及投资的监理工程师审核价款,确保工程量及价格的准确性、可审性。
公司应要求监理单位在对变更形成初步审核意见、报公司审批前,应就审核的工程量、施工办法和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使其尽量准确。
经过公司工程处、其他可能提出工程变更的有关部门及计财处对变更工程项目、工程量和合同价款合理性的再次审核,力求变更工程的结算既有合同依据,又公平合理,能够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使工程总造价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工程处和有关部门应对工程计量核准、工程质量的验收评价及相关工程变更依据文件的完整性负责;计财处应对审批单价的正确性、合价的准确性、结算依据的完整性及结算款项的及时性负责。
审查工作中,监理可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有:
(1)对变更的经济技术合理性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以确定变更的必要性;
(2)定量地分析预测变更对合同价以及工程项目总造价的影响;
(3)提出变更建议书,协助和协调公司对变更进行的谈判及变更处理工作;
(4)发布变更令,监督变更的执行。
变更的一般处理程序为:
变更的提出。在工程建设中,为设计的优化、设计问题的处理或为施工中实际情况及其变化的需要等,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都可以而且必须是向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也可通过公司向监理单位提出)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的要求和建议书。
变更建议的审查。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和建议,必须首先交由监理单位审查,分析研究设计变更经济、技术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后,提出设计变更建议的审查意见,并报公司。监理单位在审查中应审定变更建议书中提出的变更工程量清单,对变更项目的单价与总价进行估价,分析因变更引起的该项工程费用增加或减少的数额。另外,监理单位还应充分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取得一致书面意见。根据有关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宁波市水利水利工程建设廉政规定等文件和规定,必须从严控制一般变更,变更前需由监理部门召集有关参建单位专题研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单项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减五万元以内)的,由监理单位组织审查,报公司备案同意后批准,属公司授权范围外的,由公司单位组织审查,公司单位项目法人负责批准,单项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减十万元以上的,应先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报水利局审批,严禁事后补报。一般情况下宁波市水利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同时要求设计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确保设计质量,凡设计变更须由设计单位总工和院领导签发。
变更的批准。变更的批准按其类别分别确定。
(1)重大设计变更由国家指定的机构批准;(www.xing528.com)
(2)重要设计变更由公司组织报原审批单位,最终审查同意后批准;
(3)一般设计变更,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由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报公司备案,属公司授权范围外的,由公司单位组织审查,公司单位项目法人负责批准,单项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减十万元以上的,应先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报水利局审批,严禁事后补报。特殊紧急情况下的设计变更暂由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报公司备案。
工程变更的实施。经审查批准的变更,仍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应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含修改)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修改)变更通知书审查后予以签发,同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在组织公司与承包人就设计变更的报价及其他有关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监理单位正式下达设计变更指令,承包人组织实施。
特殊情况处理。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监理单位可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该工程最终结算时,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达成的一致书面意见或协议为依据。
原合同清单中有项目和单价的,如果发生变化,致使该分项工程经审查的实际工程量超过原合同此分项工程量的15%(不含15%),应按发包人的规定办理变更合同量清单的审查,再据以填列工程价款结算单。工程量变化在15%以内的,且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宁波市周公宅水库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ZGZP/C1合同文件》规定: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4.2.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方法。
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即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工程量清单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单价和价格的采用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宜接拿来使用;②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③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因为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系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为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接受,从合同意义上讲也是比较公平的。这样既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又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这一原则亦公平合理的。
(1)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
《宁波市周公宅水库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ZGZP/C1合同文件》规定: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提出并经公司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分别估算出变更工程的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消耗量,然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并不适用。一方面它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难以准确核定发生的计日工数量。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
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按合同约定采用的概预算定额,用综合单价分析表的形式,比照投标报价的编制原则进行编制。这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的定价。
《宁波市周公宅水库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ZGZP/C1合同文件》中第39.6款规定: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的本合同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宁波市周公宅水库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ZGZP/C1合同文件》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工程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确定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诉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合理处理工程变更的意义。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尽量减少变更和正确处理工程变更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这对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理处理工程变更能促进合同管理的深化和细化。工程变更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公司和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要搞好工程变更的管理和控制,首先,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变更的处理程序和处理原则开展审查工作,确保变更工程项目、工程量和变更单价的合理性。
其次,审查时,应对承包人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人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不仅加强单价合理性分析,而且加强对工程总造价的管理和控制,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他索赔和反索赔的可能性,确保工程总造价的公平与合理。合理处理工程变更是投资控制的主要环节。通过重视和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尤其是结算阶段项目主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对工程变更的管理,通过多次审核,层层把关,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合理处理工程变更,维护公司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能促进工程的顺利实施。鉴于工程变更管理是施工过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变更常伴随着合同价格的调整,是合同双方利益的焦点,因此,合理确定并及时正确处理好工程变更,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实施,又有利于公司对工程造价的控制。
1.尹贻林: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第四版),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2.尹贻林、何红锋:工程合同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曲修山、黄文杰: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
4.刘伊生:建设项目管理(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5.危道军、刘志强:工程项目管理,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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