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的特性
1.事故的因果性
所谓事故的因果性,就是说一切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各方面的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绝对不会无缘无故地发生事故。大多数事故的原因都是可以认识的。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直接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原因是比较容易掌握或找到的,这是因为它所产生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比较复杂的事故,要找出究竟是何原因又是经过何种过程而造成这样的后果,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很多事故的形成是由于有各种因素同时存在,并且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当然,有极少的事故,由于受到当今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可能暂时分析不出原因。但实际上原因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是事故的因果性。事故的因果性表明事故的发生是有其规律的必然性事件。
所以,事故发生后,深入剖析其事故的根源,研究事故的因果关系,根据找出的事故因果性制定事故的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演或发生是非常重要的。
2.事故的偶然性
事故是由于某种客观不安全因素的存在,随着时间进程而产生某些意外情况而显现的一种现象。所以,我们说事故的发生是随机的,即事故具有偶然性。然而,事故的偶然性寓于必然性之中。用一定的科学手段或事故的统计方法,就可以找出事故发生的近似规律。这就从事故的偶然性中找出了必然性和认识了事故发生的规律性。了解了这一点,也就明白了倘若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不安全因素(危险因素或事故隐患),如果不能及时治理或整改,则必然要发生事故,至于何时发生何种事故,则是偶然的事情。所以,科学的安全管理,就应该及时地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也就是根据事故的必然性规律消除事故的偶然性。
3.事故的潜伏性
在一般的情况下,事故都是突然发生的。事故尚未发生或造成损失之前,似乎一切都处于“正常”和“平静”状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会发生事故。只要存在事故隐患或潜在的危险因素(不安全因素),而且没有被认识或没被重视或进行整改,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旦条件成熟(被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其他的因素触发),就会显现而酿成事故,这就是事故的潜伏性。
事故的潜伏性还说明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事故具有一定的预兆性,因为事故潜伏、既然已经存在了,在等待一定的时机或条件爆发,这“等待”的过程就有可能发出一种预兆。大量的事故调查和实践已经证明,事故在发生之前都是有预兆发出的(有的是长时间的,有的是瞬间的),可惜很少被人们认识或捕捉。
4.电力事故类型
1)按发生灾害的形式分类
按发生灾害的形式,可分为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等。
2)按发生事故时的电路状况分类
按发生事故时的电路状况,可分为短路事故、断线事故、接地事故、漏电事故等。
3)按事故的严重性分类
按事故的严重性,可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等。
4)按伤害的程度分类
按伤害的程度,可以分为死亡、重伤、轻伤三种。
5)按范围分类
电力系统事故依据事故范围大小可分为两大类,即局部事故和系统事故。
所以,安全管理中的安全检查、检测与监控,就是寻找事故的潜藏性或潜伏性和事故预兆,从而全面地根除事故,保证生产或人们的生活正常进行。
(二)事故形成的原因与过程
1.事故是原因的表现
事故与任何事物一样,有其固有的因果联系和制约表现形式。众所周知,一种现象必然是由另一种现象引起的,同时它又总会引起其他一些现象。人们把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叫作原因,把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作结果。例如风吹草动,风吹是草动的原因,草动是风吹的结果。又如水涨船高,水涨是船高的原因,船高是水涨的结果。再如某企业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伤亡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高浓度的一氧化碳气体泄漏和人员在场(当然还有其他间接原因),结果是人员中毒伤亡。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事故和事物的发生,都是有其前因后果的。没有原因的现象和没有结果的现象都是不存在的。虽然在实际的生活、生产或自然界中有些事故的原因暂时还没有被人们所揭示,但是肯定是客观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终究会被发现。事故管理的任务,首先就在于研究或揭示出事故的因果联系和事故的内在规律,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生活或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2.事故形成的过程
通过对事故的研究发现:事故同其他事物一样,也有其形成、发展和消亡的过程。事故的形成与发展,一般可归纳为3 个阶段,即孕育阶段、生长阶段和损失阶段,各阶段基本上都具有自己的规律或特点。
1)孕育阶段
事故的发生有其基础原因,从宏观上讲,即国家的社会因素和上层建筑方面的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片面追求高额的利润,突击建成的形象工程、突击出来的生产政绩和急功近利行为等,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建设工程、各种设备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便潜伏着危险和存在着各类事故隐患。这些就是事故的孕育阶段。此时,各类事故处于无形阶段,人们可以感觉到它的存在,估计到它会必然要出现,而难以指出它的具体形式或表现方式。
2)生长阶段
在此阶段便出现了地方、部门、行业或企业管理上的失误、缺陷或混乱,使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问题得以滋生和发生,各类事故隐患不断形成和越积越多,特别是又不能得到及时解决。这些隐患就是“事故苗子”的表现。在这一阶段,各类事故正处于萌芽状态,甚至事故已经开始发生(大量的险肇已开始出现)。此时,人们可以具体指出它的存在,甚至有经验的安全工作者可以预测到事故或事故将要发生。
3)损失阶段
当建设工程、设备设施和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或危险因素被某些偶然事件触发时(人为或环境因素,如大风、大雨、大雪等),就会发生事故。包括肇事人的肇事,起因物的加害和环境的影响,使事故发生并扩大,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或两者同时出现(甚至出现了事故高峰期)。
(三)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及其关系
1.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又称为一次原因,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或者说是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前面所谈的人的不安全行为(人的原因)、物(物的原因)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环境原因)和管理缺陷与混乱(管理原因),基本上都属于事故的直接原因。但是,必须根据具体的事故进行具体的分析,从而确定具体的直接原因,不能笼统予以确定。所以对事故进行严肃而细致的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需要说明的是,事故的管理原因既是直接原因,在某种情况又是间接原因。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管理原因基本上属于间接原因的范畴之内。
2.事故的间接原因(www.xing528.com)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指引起事故原因的原因。事故是由直接原因产生的,而直接原因又是由间接原因引起的。换句话讲,事故最初就存在着间接原因,由于间接原因的存在而产生了直接原因,然后通过某种触发的加害物而引起了事故发生。间接原因又与人的技术水平、受教育的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精神状况以及管理、社会等因素有关。下面简明扼要地介绍几种间接原因。
1)技术原因
技术原因,是指由于技术上的缺陷引起事故的原因。如工程、装置或设施的设计不合理、没有考虑安全系数和物质的自然规律,结构材料选择不当,设备的检查及保养技术不科学,操作标准技术水平低,设备布置和作业场所(地面、空间、照明、通风技术)有缺陷,机械工具的设计与保养技术不良,危险场所的防护及警报技术不过关,防护设施及用具的维护与使用不当和设置设备的性能存在问题,以及使用的材料达不到要求或者是假冒伪劣材料、产品等。
2)教育原因
教育原因,主要是指对上岗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教育。如缺乏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性及应当掌握的安全操作、运行方法不了解或安全训练不够,不安全的坏习惯未克服,存在或根本就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如采用替考或弄虚作假进行安全培训)等。
3)身体原因
身体原因,是指操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如生病(头痛、头晕、腹痛、癫痫等)、人身体缺陷(色盲、近视、耳聋等)、人疲劳(睡眠不足、局部器官较长时间工作等)、饮食失调(醉酒、饥饿、口渴等)等因素。
4)精神原因
精神原因,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精神状态不良,例如思想松懈、反感、不满、幻觉、错觉、冲动、忘却、紧张、恐怖、烦躁、心不在焉等;二是属于性格方面的缺陷,例如固执、心胸狭窄和“内向”,不愿交流等;三是属于智力方面的缺陷,如脑膜炎患者和反应迟钝等。
5)管理原因
管理原因,是指管理不善、缺陷与混乱造成的事故。管理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多种多样的。如领导者的安全责任心不强,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完善,安全标准不明确,安全对策的实施不及时,作业环境条件不良,劳动组织不合理,职工劳动热情不高和管理者的急功近利行为严重等。
6)社会及历史原因
社会及历史原因,是指造成事故的社会原因和历史原因。社会及历史原因涉及的面很广,情况也比较复杂。如学校对安全教育不重视,国家或政府部门没有切实可行的或没有制定健全的安全法律及政策,安全行政机构不健全,社会对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清,生产技术水平落后等。
总而言之,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大体上是上述诸原因中的一种或几种。在实际的工作中,技术原因、教育原因和管理原因是经常出现的,身体原因和精神原因也时有出现,而社会及历史原因由来深远,牵涉面较广,直接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也比较困难。但这绝不是说社会及历史原因就不应当受到重视,恰恰相反,更应当深刻认识并重视社会及历史原因,只有这样,我们国家国民的安全素质才能得到真正提高,事故发生率才会真正彻底减少。
3.事故原因与过程的因果关系
据上面事故原因的分类,可以找出事故原因及事故发展过程的因果关系。依据这种关系,人们可以去认识和掌握事故,从而指导事故管理工作的开展。事故与原因的关系是:
间接原因(二次原因)——直接原因(一次原因)——起因物——加害物——事故
上面已经讲过,直接原因多是由间接原因引起的。例如,人的不安全行为可能是由技术原因引起的,也可能是由教育原因引起的,或者是由身体原因、精神原因及管理原因引起的。因此,在事故分析中,一概指责作业者失误或违章的做法是片面的,显然是管理者为逃避事故责任而制造的一种借口。因为这常常不是事故的真正原因和全部原因。通过总结处理大量事故的经验与实践已经证明,显而易见的原因很少是事故的真正原因,必须进行全面的、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才能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图5.2.1 所示为事故原因与过程关系示意图。
必须强调的是,物质与环境条件的不安全状态同管理缺陷相结合,就构成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而事故隐患一旦被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其他因素所触发,就必然发生事故。有了这种基本认识,对于分析事故的发生和防范是极为重要的。下面我们依据事故流程再讲解事故的起因物和事故的加害物。
单个空穴向价带(E V)的发射率为
式中,N c和N v为导带和价带的有效状态密度;k为玻尔兹曼常数;T为温度(K);σn为电子俘获截面;v t为电子热速度;σp为空穴俘获截面。
发射时间常数τe与发射率e n(或e p)成倒数关系,有
图5.2.1 事故原因与过程关系示意图
1)事故的起因物
事故的起因物,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一般把起因物分为以下几大类:
(1)机械、装置、工具。
(2)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
(3)不适用或有缺陷的安全防护装置。
(4)物质、材料。
(5)作业环境。
(6)其他物品。
2)事故的加害物
事故的加害物是指直接与人体发生碰撞或接触而引起伤害的物体,也称之为事故的危害物。事故的加害物一般也可以同起因物一样,分为6 个大类。但“不适用或有缺陷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作业环境”成为加害物的情况是少见的。当然,也不能排除它们直接伤害人体的情况。诸如人员作业时可能由于碰到有缺陷的安全罩而引起伤害和安全防护罩坠落引起的人员伤害,以及作业场所的强烈噪声直接引起作业人员的听力功能障碍或导致操作失误(类似这种情况,在管理落后或管理混乱的企业,是时有发生的)。
在同一起事故中,起因物可能又是加害物,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如作业通道上违章堆放的物品,可能因妨碍交通而引起车辆伤害。在此情况下,该物品是起因物,车辆是加害物。如果因物品妨碍了人员通行并导致人员碰到上面的物品而引起了伤害,则该物品既是起因物,又是加害物。当一起事故中有两种甚至多种起因物时,应考虑按起因物导致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该起因物对决定事故对策的重要性来确定它们的主次关系,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总之,了解事故的这种关系,对于分析和防范事故是非常重要与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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