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商家仅仅只需要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身份证以及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即可在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由此可以看出,商家几乎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就能够拥有一家店面经营食用农产品销售。入驻第三方网络平台的门槛低是导致商家素质参差不齐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导致电商销售模式下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关键因素。第三方网络平台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为了能够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政府部门制定的法律条例对入驻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商家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例如,对商家的所在地址、是否具有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营业资格许可证、具体具有哪些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资格以及食用农产品的来源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严格的审查。只有待这些信息经过审查合格并记录完成后,商家才能向第三方网络平台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进而才能在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同时,电商销售模式下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对入驻第三方平台上的商家的这些信息还会进行二次审核,如果发现某个商家不具有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资格,如没有营业资格许可证、食用农产品的来源模糊不清等,那么,监管部门不仅会直接取缔掉商家的网上店铺,还会对第三方平台的这种不作为进行重罚。
仅仅依靠第三方平台以及网络监管部门还不能够有效的处理电商销售模式下的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由于网络环境不仅复杂多变,还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再完善的网络监管部门也不可能达到百分百处理电商销售模式下的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而且监管部门也无法腾出足够的时间来管理如此庞大的网络交易行为,监督效果不明显。然而,消费者是网络交易行为的实际参与者。为了能够有效发挥出消费者的积极作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有关于消费者举报网购违法行为的通道。消费者在发觉第三方网络平台上的商家所出售的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可以通过收集电子数据信息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而对于消费者的这一举报行为应当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www.xing528.com)
电商销售模式下第三方平台对消费者与商家的网络交易行为负有前期监管的责任。从西方国家对于管理网络交易行为的成功经验来说,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评价系统能够有效提高商家的自我约束能力,进而有效减少网络交易平台上出现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的概率。另外,消费者通过查阅商家信用评价分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判断商家的诚信问题,那些信用评价分数低的商家自然而然会慢慢地被网络交易市场所淘汰。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对商家的信用评价能够有效避免商家的违法犯罪行为。商家为了能够吸引消费者的目光必然会采取有效的措施提升店铺的信用评分,如保证出售的食用农产品足够新鲜以及注重食用农产品的售后服务等。然而,我国第三方网络平台上现有的信用评价体系还很不完善,既没有对商家的奖惩措施,也没有设立专门的人员对信用评价体系进行有效的监管。现如今的信用评价体系并没有引起消费者和商家足够的重视,很多消费者在购买食用农产品后即使发现食用农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也不去对商家的信用问题进行评价。另外,商家还可以利用一些计算机软件对消费者做出的差评进行删除,极大地影响了信用评价系统原本所具有的积极价值。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对现有的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升级,严格管控商家恶意修改差评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出信用评价系统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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