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示“要求”的“应”与“不应”
“应”与“不应”表示严格要求,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应”是正面词,“不应”是反面词。在标准条文中如果要表述“要求”的内容,只有使用者严格遵守才能视其符合标准。从条文的分类来看,“要求”性条文是除强制性条文外的标准条文中最为重要的条文,与强制性条文的“必须”、“严禁”相比,“应”与“不应”强调的是条文本身的要求,见示例4-1,而“必须”和“严禁”中某种程度上具有技术法规用语的特点,带有责任强加的含义。
示例4-1
6.1.1 岩芯钻探班报表,应用钢笔在现场随钻探施工逐项填写,应做到及时、准确、真实、齐全,并保持清洁,终孔后由机长签字汇订成册上报。岩芯钻探班报表的格式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示例4-1中的“应”是条文本身的要求,并不包含责任强加的含义。如果不按示例4-1中的规定执行,那么相关的工作就不符合条文本身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标准时,如遇到非正常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但非正常情况的标准应由标准的解释单位或主持机构界定,标准的执行者是无权界定的。
2.表示“推荐”的“宜”与“不宜”
“宜”与“不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与“要求”性的“应”与“不应”相比,“宜”与“不宜”表示在几种可能性中推荐最适合的一种,不提及也不排除其他可能性,不表示不赞成某种可能性,同时也不禁止某种可能性。“宜”与“不宜”只是为条文的执行提出了建议,标准使用者也可以不按照这个“建议”执行。
示例4-2中的“宜”是对冲洗液的类型进行了推荐,而不是要求,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冲洗液的具体类型,但泥浆是首选类型。
示例4-2
7.2.3 冲洗液宜采用泥浆。
示例4-3中的“宜”为“贯入取样管的深度”给出了90%总长的推荐值,具体长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90%总长是首选值。而对“贯入深度”则是一种“要求”,贯入结束后实际量测的深度才是有效值,并且要对这一量测结果进行记录,才能符合条文要求。(www.xing528.com)
示例4-3
3.2.1 贯入取样管的深度宜控制在总长的90%。贯入深度应在贯入结束后量测并记录。
3.表示“允许”的“可”与“不必”
“可”与“不必”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与“推荐”性的“宜”、“不宜”相比,“可”与“不必”的选择自由度要大一些。“可”与“不必”往往同时给出多个选择,也可能只给出一个选择,而“宜”与“不宜”只给出一个最佳选择。
示例4-4中的条文表述缺少表示严格程度的标准用词。此类现象也是目前水利技术标准报批稿中条文表述的通病,由于标准编写者对标准用词的含义理解不够,或不善于运用,因而直接导致了标准条文表述的不规范。对示例4-4,如在“包括”前加“应”,则表示所列4个方面均要求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如在“包括”前加“宜”,则表示所列4个方面是现场安全检测的首选内容,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稍有变化;如在“包括”前加“可”,则表示所列4个方面是现场安全检测允许进行的内容,实际操作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示例4-4
5.1.3 主水泵的现场安全检测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装置效率及实际性能与设计性能的差异程度。
2 叶片、叶轮室、导叶等过流部件的气蚀、磨损、损坏程度及间隙大小。
3 口环磨损及填料的密封状况。
4 大轴变形和轴颈、轴承磨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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