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条文要求严格程度的标准用词,其重要标志在于标准条文规定的内容所适用的“条件”。随着“条件”的降低,标准用词的严格程度也降低。对标准执行者来说,如果工程所采用的实际条件与标准条文所规定的条件完全一致,那么标准条文此时即使是采用推荐性的表述,也应完全执行。
作为水利行业标准中工程建设类标准的编写规定,SL 1—2002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方向,同时参考《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GB/T 1.1—2000的规定,将标准用词分为三级,见表4-1。不同的标准用词对应不同的严格程度。
SL 1—2002标准用词的基本要求是:
(1)为规范表述条文要求的严格程度,应采用标准用词。
(2)为准确运用标准用词,首先应正确区分标准条文所要求的严格程度是“要求”、“推荐”还是“允许”。只有正确区分了条文要求的不同严格程度,才能正确运用相应的标准用词。
(3)表述条文要求严格程度的标准用词,首先应采用正面用词“应”、“宜”、“可”,当无法进行正面表述时,可采用“不应”、“不宜”、“不必”等反面用词。(www.xing528.com)
(4)表述条文要求的严格程度时,首选标准用词“应”、“不应”、“宜”、“不宜”、“可”、“不必”,当由于条文表述所处的语境(即语言环境、上下文的衔接)的原因不能采用首选标准用词时,可采用与它们相应的等效表述方式。
表4-1 SL 1—2002标准用词说明
(5)标准中的注属于解释性的内容,不应包含技术规定和要求,因此,表述条文要求严格程度的标准用词不应在注中出现。
(6)条文要求严格程度的标准用词,其重要标志在于标准条文规定的内容所适用的“条件”。随着“条件”的降低,标准用词的严格程度也降低。对标准执行者来说,如果工程所采用的实际条件与标准条文所规定的条件完全一致,那么标准条文此时即使是采用推荐性的表述,也应完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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