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文的注
条文的注应只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条文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技术规定和要求。示例3-53就是一个使用注不正确的示例,因为在注中含有表示推荐的内容,因此,本示例中注的内容应写成条文。
示例3-53
4.1.3 在测量单位前用数字表示有关数值时,测量单位应用符号来表示。在其他情况下,测量单位应写单位名称,但用于数值表格表头的测量单位除外,只写符号即可。
注:有时,符号‰(千分)用于表示数值0.001。这个符号宜避免使用。
按SL 1—2002第6.8.5条的规定,条文的注宜列在条文的下方,另起一行书写。当注的内容一行书写不完需换行时,首字需与注的首字对齐。当一条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注:”前应空四个字符(即两个汉字)。同一条中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1:”、“注2:”、“注3:”等,且“注1:”、“注2:”、“注3:”等都应对齐。如示例3-54。
示例3-54
3.2.1 ××××××××××,××××××××××,×××××××××××,×××××××××××。
注1:×××××××××××,×××××××,××××××××××××××。
注2:××××××××××,×××××××,××××××××××。
注3:××××××××××,×××××。(www.xing528.com)
2.条文的脚注
条文的脚注应只是给出理解或使用条文中某一个词或某一个概念的附加信息。其与条文注的区别就在于,条文的注给出理解整个条文的附加信息,而条文的脚注只给出条文中某一个词或某一个概念的附加信息。
条文脚注的标识符号应标注在所需注释词或概念的右侧,采用从“a”开始的小写拉丁字母上标,如“a”、“b”、“c”等。
按SL 1—2002第6.8.5条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当注与脚注同时存在时,注在先,脚注在后,如示例3-55。
示例3-55
3.2.1 ×××××××××××××××××,××××××××××a×××××××,××××××××××××××××,×××××××××××b×××××××××。
注1:×××××××××××,×××××××,××××××××××××××。
注2:×××××××××××,×××××××,××××××××××××××。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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