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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公式中符号注释的规定与处理方法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公式中的符号确需用公式给以说明,可将此公式列为条文的公式,而不能将其列入注释中。若这些符号无特别意义,公式中出现时不需再作注释,需要注意的是其同一释义应贯穿标准始终。标准中的公式均应有编号,但当公式中某个量的运算式也一起出现时,量的运算公式往往就被忘记编号。为了不给标准出版印刷带来排版上的麻烦,在数学公式中,对有

数学公式中符号注释的规定与处理方法

公式指在自然科学中用数学符号表示几个量之间关系的式子。在技术标准中,公式是常常出现、用以说明事物的较好形式,特别是有关工程设计、施工等关键性问题,公式的给出能对活动或其结果起到关键的规范作用。

1.公式的编号

在标准中,所有的公式都应有编号。SL 1—2002第6.5.3条规定,条文中的公式编号应与条号一致,并加圆括号。如标准第5.0.4条中公式的编号为“(5.0.4)”。若同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公式时,可在条文号后加公式的顺序号,如第5.0.6条中有多个公式时,其编号分别为“(5.0.6-1)”、“(5.0.6-2)”、“(5.0.6-3)”等。

公式编号应右起顶格排列。如示例3-47。

示例3-47

2.公式的排列

SL 1—2002第6.5.1条规定,标准中的公式应与条文内容相呼应。换句话说,标准中所有的公式在标准的条文中都应被提及到。在条文中可以通过如“见公式(×.×.×)”、“按公式(×.×.×)计算”和“计算采用公式(×.×.×)”之类的引导语把公式引出。如示例3-47。

与图表相比稍有不同,公式的编排位置应紧跟所属条文。这是考虑到公式与行文的关系比较紧密及公式一般所占幅面较小。公式应居中书写,如一行书写不完,换行后还应居中书写,公式右侧为公式的编号,公式的下方为式中符号的注释。符号与注释之间应加破折号,破折号占四个字符(即两个汉字)的位置,每条注释均应另起一行书写。如果注释内容较多需要换行时,文字应在破折号后对齐,各破折号也应对齐。如示例3-47。

3.注释

(1)SL 1—2002第6.5.4条规定,公式中符号的意义和计量单位,“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在公式下方‘式中’两字后注释”。同一符号再次出现时,如意义和计量单位没有变化,不应再进行注释。

(2)SL 1—2002第6.5.5条规定,注释“宜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应出现公式或作其他技术规定”。若公式中的符号确需用公式给以说明,可将此公式列为条文的公式,而不能将其列入注释中。若“式中”某项符号注释的内容较多时,可另立条或款编写。

(3)在出现公式较多的标准中,有些符号是通用的,可纳入标准的“术语与符号”一章一并注释。若这些符号无特别意义,公式中出现时不需再作注释,需要注意的是其同一释义应贯穿标准始终。

(4)当公式出现较集中时,建议采用一式一释或几个相互有迭代关系的公式合并在一起注释,而不宜将几个无迭代关系的公式释义一并列出,以免发生混淆。

4.注意事项

(1)SL 1—2002第6.5.2条规定:“公式应只给出最后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也就是说,在标准的条文中,只应出现公式推导的最后结果,而不应出现推导过程。这一方面是标准内容的整体性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标准特性的要求。当然,如果认为推导过程确需列出,可将其写入条文说明,将公式的由来、假定、推导及技术背景等一并交待清楚。

(2)标准中的公式均应有编号,但当公式中某个量的运算式也一起出现时,量的运算公式往往就被忘记编号。此时常出现的问题是,将量的运算公式列入注释中,而不单列。这就违反了注释不应出现公式的规定。示例3-48是错误的,其问题就出在对公式中N的运算公式的处理与编写规定不符,既没单列,也没编号,改成示例3-49即可。

示例3-48(www.xing528.com)

2.公式的排列

SL 1—2002第6.5.1条规定,标准中的公式应与条文内容相呼应。换句话说,标准中所有的公式在标准的条文中都应被提及到。在条文中可以通过如“见公式(×.×.×)”、“按公式(×.×.×)计算”和“计算采用公式(×.×.×)”之类的引导语把公式引出。如示例3-47。

与图表相比稍有不同,公式的编排位置应紧跟所属条文。这是考虑到公式与行文的关系比较紧密及公式一般所占幅面较小。公式应居中书写,如一行书写不完,换行后还应居中书写,公式右侧为公式的编号,公式的下方为式中符号的注释。符号与注释之间应加破折号,破折号占四个字符(即两个汉字)的位置,每条注释均应另起一行书写。如果注释内容较多需要换行时,文字应在破折号后对齐,各破折号也应对齐。如示例3-47。

3.注释

(1)SL 1—2002第6.5.4条规定,公式中符号的意义和计量单位,“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在公式下方‘式中’两字后注释”。同一符号再次出现时,如意义和计量单位没有变化,不应再进行注释。

(2)SL 1—2002第6.5.5条规定,注释“宜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应出现公式或作其他技术规定”。若公式中的符号确需用公式给以说明,可将此公式列为条文的公式,而不能将其列入注释中。若“式中”某项符号注释的内容较多时,可另立条或款编写。

(3)在出现公式较多的标准中,有些符号是通用的,可纳入标准的“术语与符号”一章一并注释。若这些符号无特别意义,公式中出现时不需再作注释,需要注意的是其同一释义应贯穿标准始终。

(4)当公式出现较集中时,建议采用一式一释或几个相互有迭代关系的公式合并在一起注释,而不宜将几个无迭代关系的公式释义一并列出,以免发生混淆。

4.注意事项

(1)SL 1—2002第6.5.2条规定:“公式应只给出最后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也就是说,在标准的条文中,只应出现公式推导的最后结果,而不应出现推导过程。这一方面是标准内容的整体性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标准特性的要求。当然,如果认为推导过程确需列出,可将其写入条文说明,将公式的由来、假定、推导及技术背景等一并交待清楚。

(2)标准中的公式均应有编号,但当公式中某个量的运算式也一起出现时,量的运算公式往往就被忘记编号。此时常出现的问题是,将量的运算公式列入注释中,而不单列。这就违反了注释不应出现公式的规定。示例3-48是错误的,其问题就出在对公式中N的运算公式的处理与编写规定不符,既没单列,也没编号,改成示例3-49即可。

示例3-48

示例3-49

示例3-49

(3)为了不给标准出版印刷带来排版上的麻烦,在数学公式中,对有关符号应避免使用多于一个层次的上标或下标,如D1,min优于D1min;也应避免使用多于两行的符号和公式。

(3)为了不给标准出版印刷带来排版上的麻烦,在数学公式中,对有关符号应避免使用多于一个层次的上标或下标,如D1,min优于D1min;也应避免使用多于两行的符号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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