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标准的“对象名称”和“用途”。标准的对象名称是指明标准的对象,即明确对什么事物或概念制定标准。标准的用途是指明标准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即明确整个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也就是标准的适用性或标准的适用领域。在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规定标准的对象名称时,要注意前后照应。“前”是指标准的名称,一方面,标准名称中有的内容,在标准的适用范围中一定要有;另一方面,标准名称比较简练,在标准名称中写不完全的内容,在标准的适用范围中一定要补全。“后”是指标准中的具体技术内容,通常应当按照章节的顺序,将有关技术内容恰当地、有机地在标准的适用范围这一条中阐明。
有的标准编制组在编写这一条时,或者把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了,或者把标准的适用范围缩小了,因而与标准的名称或者实际的技术内容不相匹配,这是要注意改正的一个问题。
(2)规定标准的用途时,是指标准文件本身的用途,即标准“干什么用”,而不是指标准对象的用途,即标准对象“干什么用”。
(3)规定标准的用途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补充规定标准不适用的界限及限制条件,即标准“不能干什么用”,如示例3-3。
示例3-3
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各设计阶段各类进水口的设计。对于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和临时工程的进水口,其设计可适当简化。不适用于竖井内消能的泄洪隧洞进水口设计。
(4)在标准的适用范围中不得包含有关技术要求。有的标准编制组由于想把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得更明确一些,无意中将有关的技术要求列入标准的适用范围中,这是不对的。因为这些技术要求应在有关技术内容的章节中作出规定。
(5)尽管没有规定要用多少字来表述标准的适用范围,但其表述要力求简洁、概括,对标准的适用范围作简单扼要的说明,起到“内容提要”的作用。
(6)在表述标准的适用范围时,如果对较长的标准对象名称使用其简称,这个简称应同时在“术语”中列出。(www.xing528.com)
(7)有的标准对标准的适用范围有时会提出“参照执行”的条款,但由于“参照执行”本身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所以强制性标准不能规定“参照执行”这样的条款。
(8)关于标准适用范围的表述形式,通常采用“标准适用于……,也适用于……,不适用于……”等引导语。
(9)有的标准,其适用范围包括了若干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具体的章节中进一步明确该章节的适用范围。
综上所述,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做到:
——完整:要有标准的“对象名称”和“干什么用”(即“标准的适用性”)两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必要时,还要规定标准不适用的界限及限制条件。
——一致:要与标准的名称和技术内容前后一致。
——简洁:使用的语言文字要力求简洁。
——规范:要使用规范化的典型用语(即引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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