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工程建设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主要有阶段分类法、层次分类法、属性分类法、性质分类法、对象分类法、形式(类别属名)分类法六种。
1.阶段分类法
阶段分类法是根据基本建设的程序,按照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的服务阶段,将其划分为不同阶段的分类方法。习惯上,人们通常把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两个大的阶段:
(1)决策阶段,即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这个阶段,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正处在经济、技术和效益等的比较和分析论证之中,为这个阶段服务的标准,称为决策阶段的标准。例如,《中小学校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正在编制的《喷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这类标准,主要规定特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项目构成、投资估算指标等内容,是确定特定工程项目是否具备建设条件或建设该特定工程项目需要的具体条件等。
(2)实施阶段,即从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这个阶段,主要是如何实施工程项目的建设,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为这个阶段服务的标准,称为实施阶段的标准。例如,《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和正在修订的《喷灌工程技术规范》等。这类标准,主要针对拟建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使用维护等阶段的技术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定,是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具体技术依据和准则。
2.层次分类法
层次分类法是按照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的使用范围,即标准的覆盖面,将其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分类方法。这种层次关系,人们又把它称为标准的级别。根据这种分类方法,工程建设标准可以划分为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性标准和国际标准等。在某一企业使用的标准为企业标准;在某一地方行政区域使用的标准为地方标准;在全国某一行业使用的标准为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使用的标准为国家标准;可以在国际某一区域使用的标准为区域性标准,如欧盟标准等;由ISO或/和IEC制定或认可的,可以在ISO或/和IEC各成员国使用的标准为国际标准。
由于世界各国的条件不同,对工程建设标准层次的划分也不完全相同。根据我国发布的标准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次。
3.属性分类法
属性分类法是按照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的法律属性,将其划分为不同法律属性的分类方法。这种分类方法,一般不适用于企业标准。所谓法律属性,是指标准本身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作用。按照这种分类方法,工程建设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属性分类法在国外几乎不存在,因为在他们的概念里,标准就是标准,除法规引用的标准或标准的某些条款外,都是自愿采用的标准,没有强制之说。实际上,这只是标准的作用不同而已,国外标准绝大部分不具有强制的属性,但是对技术上的强制性要求,他们都有另外的强制执行的法规,一般称为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这些技术法规不列入标准的范畴。而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技术法规也被融合在标准范围之内。可以说,按属性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分类,是现阶段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特殊需要。
4.性质分类法
性质分类法是按照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将其划分为不同性质的分类方法。根据这种分类方法,工程建设标准一般划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
(1)技术标准。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即规定和衡量标准化对象技术特性的标准。技术事项一般包括工程的质量特性、采用的技术措施和方法等。按标准对象分类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产品标准、质量标准、综合性标准,均属于技术标准。
(2)经济标准。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经济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即规定和衡量标准化对象的经济性能和经济价值的标准。包括:各类消耗标准(包括物质、能源、劳动、设备消耗标准等);各项费用标准;各类占用标准(包括材料、人员、设备、资金占用标准等);各类生产率标准(包括劳动、设备、资源生产率标准等);各类价格标准、收费标准;各种利润率标准、利率标准、税率标准;投资回收期标准、投资效率标准等。例如,水利行业标准《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72—9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 19—2001)等均属经济标准。
(3)管理标准。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即为管理机构行使其管理职能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管理功能的标准。管理职能一般包括对管理对象和过程行使计划、组织、监督、指挥、调节、控制等。管理标准按其内容、功能又可分为产品管理标准、工程建设管理标准、管理方法标准、管理基础标准等。基本建设的程序规定,设计深度的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周期定额,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考核标准,质量管理标准等,均属工程建设管理标准。例如,水利行业标准《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 75—94)、《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 255—2000)等均属工程建设管理标准。
上述各类标准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一般技术标准较多,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较少。这正反映了我国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对经济工作和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的问题。现在正在着力予以解决。
目前在我国,经济标准是一个独立的领域,没有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范畴。对于管理标准,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全民的素质,从制定和实施管理标准入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普遍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全民素质的提高;另一种观点认为,管理方面的要求很广,概念比较笼统,不一定所有的管理要求都要制定为标准,而且管理要求的人为因素很大,很难在比较大的范围制定成统一的标准。目前,管理标准的重要性已逐步被人们所认识,围绕管理方面的要求已经或正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对象分类法
对象分类法是按照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的标准化对象,将其进行分类的方法。就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对象来看,种类相当多,而且标准化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无法用一个固定的尺度进行划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域,人们通常采用的有两种方法:一是按标准对象的专业属性进行分类,一般应用在确立标准体系方面;二是按标准对象本身的特性进行分类,常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产品标准、质量标准、综合性标准等。
(1)基础标准。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制定、执行的基础而普遍使用,并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基础标准一般包括:①技术语言标准,如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标准等,例如,国家标准《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GB/T 50095—98),水利行业标准《中国蓄滞洪区名称代码》(SL 263—2000)、《防汛抗旱用图图式》(SL 73.7—2003);②互换配合标准,例如,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86);③技术通用标准,即对技术工作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需要共同遵守的标准,例如,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等。
(2)方法标准。指以工程建设中的试验、检验、测定、分析、抽样、评定、计算、统计、作业等方法为对象制定的标准。例如,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 264—2001)等。方法标准是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广先进方法、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结果的准确一致,具有重要的作用。(www.xing528.com)
(3)安全标准。指以保护人和物的安全为目的制定的标准。例如,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 108—87),水利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97)、《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 258—2000)等。
(4)卫生标准。指以保护人的健康为目的,对食品、医药及其他方面卫生要求制定的标准。例如,国家标准《猪肉卫生标准》(GB 2707—1994)、粮食行业标准《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LS/T 1202—2002),卫生行业标准《学生营养午餐营养供给量》(WS/T 100—1998)、《中小学体育锻炼负荷的卫生标准》(WS/T 101—1998)等。
(5)环境保护标准。指以保护环境和有利于生态平衡为目的,对大气、水、土壤、噪声、振动等环境质量、污染源、检测方法及其他事项制定的标准。例如,国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 48—8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 73—84)、《建筑隔声测量规范》(GBJ 75—84),水利行业标准《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98)等。
(6)产品标准。指以保证产品的适用性为目的,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其范围包括品种、规格、技术性能、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贮藏、运输等。在工程建设领域内针对常用的、已作为工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的一些构配件、零部件或仪器所制定的标准,如门窗标准、管件标准、钢筋混凝土制品标准、设备容器标准等,也属产品标准。例如,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 18870—2002),水利行业标准《水文绞车》(SL/T 151—95)等。
(7)质量标准。指为保证工程建设各环节最终成果的质量,以技术上需要确定的方法、参数、指标等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例如,设计方案优化条件、工程施工中允许的偏差、勘察报告的内容和深度等。在工程建设标准中,单独的质量标准所占的比重比较小,但它作为标准的一个类别,将会随着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发展和标准体系的改革而变得更加显著。目前正在组织编制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系列标准等就是明显的例子。
(8)综合性标准。指以上面几类标准的两种或若干种的内容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综合性标准在工程建设标准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一般来说,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方面的标准都属于综合性标准的范畴。例如,国家标准《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5—95),其内容包括术语、材料、施工方法、施工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要求等,其中既有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的内容,又包括了质量保证方面的内容等。
6.形式(类别属名)分类法
按标准的形式(或类别属名)可分为: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导则等。
7.各种分类方法之间的关系
工程建设标准的六种分类方法,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整个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划分的。六种分类方法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互补关系,见图1-1。
图1-1 六种标准分类法的关系
(1)任何一项工程建设标准均可以按六种分类方法之一进行划分(属性分类法不适用于企业标准)。例如,《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 3—88),按阶段分类法,它属于实施阶段的标准;按层次分类法,它是国家标准;按属性分类法,它属于强制性标准的范畴;按性质分类法,它是技术标准;按对象分类法,它是综合性标准。
(2)某种分类方法中的标准,可以再用其他五种分类法进一步划分(属性分类法不适用于企业标准)。例如,阶段分类法中的实施阶段标准,可以用层次分类法将其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用属性分类法将其划分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等。层次分类法中的国家标准,可以划分为决策阶段标准或实施阶段标准,也可以划分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等。
8.分类方法的改革和发展
目前,国际上正在探索一种“公共(定)标准”(de jure Standard)与“事实上的标准”(de facto Standard)相结合的新的标准体制。“公共标准”由公共机构(包括国家、社团等)制定;“事实上的标准”则经过市场竞争形成,通过控制市场来确立其主导权,类似我国目前的企业标准。处于“事实上的标准”与“公共标准”之间的是“论坛性标准”或“协商标准”。“论坛性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实现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协商标准”则是一种特定方式的企业联合标准。这种新的标准体制的特点是,利用对技术市场的迅速反映,可以快速制定出相关标准,参与市场竞争,从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产品的产业化、商品化、国际化。前几年VCD产业所爆发的SVCD与VCD大战,国际上美、日、欧三方在未来的高清晰度电视标准上的斗争,日本的录像机制造商中以索尼为代表的betamax制式阵营与VHS阵营的角力等,均是“事实上的标准”竞争的典型事例。
由社团制定的公共标准,亦称社团标准(如协会标准、学会标准等),在国外已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和一定的地位。例如,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STM)、德国标准化学会标准(DIN)、英国标准学会标准(BSI)、法国标准化协会标准(AFNOR)、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标准(JISC)等。
目前,我国协会标准有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起步较早,从《呋喃树脂防腐蚀工程技术规程》CECS 01:1998到《现浇混凝土空心按盖结构技术规程》CECS 175:2004,已发布175项CECS标准。经过对近11年(1992~2002年)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编制的112项CECS标准的统计,可发现:
(1)每项标准的内容较单一。
(2)企业积极参与。这112项CECS标准共有404个单位参与编制工作,其中主编单位136个,参编单位268个。在参编单位中,有企业107个,占39.9%。证明企业对参与制定标准的意识加强了,他们希望通过参与制定标准来了解、影响和控制市场,这是实行“以企业为主体”制定标准的一个好的苗头。
(3)编制速度快。这112项CECS标准从立项到批准,在2年内完成的有50项,占45%,充分显示了协会标准“短、平、快”的特点。这是今后我国标准化的发展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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