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的定义
标准定义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
一是1934年J.盖拉德(J.Gaillard)在其《工业标准化原理与应用》一书中对标准所下的定义,是世界上最早给标准所下的定义:“标准是对计量单位或基准、物体、动作、过程、方式、常用方法、容量、功能、性能、办法、配置、状态、义务、权限、责任、行为、态度、概念或想法的某些特征,给出定义、作出规定和详细说明。它以语言、文件、图样等方式或利用模型、样本及其他具体方法表现,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
二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给标准所下的定义:“标准是由有关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与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他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
三是1983年我国给标准所下的定义,即国家标准《标准化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GB 3935.1—83)中规定的“对重复性事物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1996年,我国采用了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第2号指南〔1991〕所下的新定义,对GB 3935.1—83作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名称、编号为《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GB/T 3935.1—96)。在该标准中,“标准”的定义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注: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2002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 20000.1—2000),它是修改采用ISO/IEC指南2:1996年《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英文版)。在该标准中,“标准”的定义为:“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www.xing528.com)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2.标准的特性
从以上标准的定义可以看出,标准具有前瞻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四个特性。
前瞻性:标准是“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不仅反映了制定标准的前提,而且也反映了制定标准的目的。例如,同一类技术活动在不同地点、不同对象同时或相继发生;某一种概念、符号等被许多人反复应用等,具有重复性。人们根据积累起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标准,以便更好地去指导或规范未来的同一种实践活动。
科学性: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制定出来的,即制定标准的基础是“综合成果”。单单是科学或技术成果,如果没有经过综合研究、比较、分析其在实践活动中的可行性、合理性或没有经过实践检验,是不能纳入标准的。同样,单单是经过实践检验,如果没有总结其普遍性、规律性或经过科学的论证,也是不能纳入标准的。显然,这一规定反映了标准严格的科学性。
民主性:标准是“经协商一致制定”的,也就是说,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标准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对标准中规定的内容,需要形成统一的各方均可接受的意见,保证了标准的全局性、社会性和公开性,从而反映了标准的民主性。标准的民主性越突出,标准就越有生命力。
权威性:标准是“由公认机构批准”的,“公认机构”是社会公认的或由国家授权的有特定任务及组成的法定的或管理的实体。经过该机构对标准制定的过程、内容进行审查,确认标准的科学性、民主性、可行性,以特定的形式予以批准,这就保证了标准的严肃性,体现了标准发布后的权威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