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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概述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和相关部门对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极为重视,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法令和法规。储存、运输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外,还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概述

虽然我国有关LNG方面标准和规范还比较滞后,但随着LNG工业的迅速发展,也推进了有关标准的编制工作,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有关LNG的几个标准:

1)GB/T 20368—2006《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

2)GB/T 19204—2003《液化天然气(LNG)的一般特性》。

3)JB/T 4780—2002《液化天然气(LNG)罐式集装箱》。

尽管LNG方面的技术标准还比较缺乏,但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标准。LNG工程建设、LNG设备制造、LNG运输和LNG装置的运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特别是关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强制性法令、法规;还要遵循国内有关石油化工电气安全、工程建设等其他方面的技术标准。

1.有关的法令、法规

LNG工程不仅涉及到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也涉及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国家和相关部门对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极为重视,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法令和法规。对此类工程项目的申请、设计、建设、投产、管理和经营都有严格的要求。

需要严格遵循的法令、法规文件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2002年3月15日实施)。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154号文,1999)。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委1346号,2003)。

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140号,1996)。

8)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第13号令)。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号令)。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局危化司225号文)。

11)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1994)。

12)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3)。

2.国内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国内与LNG工程建设、生产、运输和经营的规范和标准见表9-48。

表9-48 国内与LNG工程建设、生产、运输和经营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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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行为,减少危险化学品因违规操作而产生的事故,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替代1987年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工业气体的运输与储存,基本上都是处于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状态,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要求,从事工业气体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储存、运输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建设及其改、扩建工程,运输槽罐的生产企业的定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均应经过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并实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及其充装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由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危险化学品在铁路航空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分别由铁路和民航部门负责;公路和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由交通部门负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发放,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经营活动。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1)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运输资质认定制度;承运人必须获得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的资质认定,方可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须是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充装的容器或槽罐由质检部门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他们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托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中有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外,还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泄漏。

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www.xing528.com)

(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如果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为了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对从业人员有关规定

由于气体储运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因此从事工业气体生产、运输和管理的有关人员,需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第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照第70号令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和管理工作,并且要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证件有效。

特种设备的用人单位(特种设备的生产或使用单位),应聘(雇)用已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上岗操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于压力容器、带压管道、氧舱维护和长输管道的安全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聘(雇)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用人单位有义务和责任作好以下工作:

1)健全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2)遵守聘用持证人员的规定,并建立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3)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有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的措施。

5)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如出现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和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以及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且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批评教育和处分,可处用人单位0.1~3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5)如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

如发现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持证人员考试作弊,或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证书的。

2)违章操作或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3)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未及时报告并造成事故的。

4)逾期不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5)考试机构和发证部门违规发证的。

属于1)至4)情形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属于2)、3)情形并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

危险化学品输运和操作必须遵照相关的法规和标准。2005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了35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36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凡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都必须进行登记。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市自治区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负责所在地区的危险化学品登记。

登记范围为GB 12268—2000年标准中,“危险货物名品表”列出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持证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进行复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6个月内未进行登记。

2)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

3)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

4)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5)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以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

6)生产和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停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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