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法规与标准
(1)国家法规 根据国家法规,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对污染控制与减排措施,并提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与条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00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1993年8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此外,还应遵守与执行建设地点当地颁布的环境
保护的法规与条例、工业与环境规划。
(2)工程设计环境保护标准
1)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199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排放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3)声环境质量标准及厂界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199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19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1990
4)废渣排放标准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4—1973
5)海域冷排水温降标准。国内尚无标准,可参考已建接收站的项目标准。
6)甲烷排放参考标准。可参考前苏联车间卫生标准。
7)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3552—1983
2.标准的执行简介
(1)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①标准简述。此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与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的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适用于江河、湖泊、运河、渠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②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分为五类,见表4-35。
表4-35 水域功能与标准分类
(续)
注: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
③LNG接收站汽化后的输送管道,存在穿越江河的可能,其穿越水系的地表水水域功能按所在行政地区的区划。管线可能会穿越不同的功能类别区,一般不可能穿越I类区。工程的环境保护影响评价中需要对管线所述及水域的地表水质量现状进行调查与评价,行政部门将按水域功能类别进行监督与管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的基本项目较多,结合LNG接收站所设定铺设的水下管线,列出II~Ⅴ类水质标准的主要项目限值见表4-36。
表4-36 Ⅱ~Ⅴ类水质标准的主要项目限值
2)海水质量标准(GB3097—1997)
①标准简述。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②海水水质分类。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见表4-37。
表4-37 海水水质分类
(续)
③LNG接收站建站水域,应根据原来行政对近岸海域功能的区划,需对现状作出调查测定,以确定保护目标。结合LNG接收站工程情况,表4-38仅列出了第二类至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主要项目标准值。
表4-38 第二类至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主要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④LNG接收站中采用LNG开架式汽化器(Open Rack Vaporizer)时,由于采用海水作为加热介质,对海水质量有一定要求,以限制海水对设备材质的腐蚀,保证设备的使用寿命,对海水的质量要求见表4-39。
表4-39 开架式LNG汽化器对海水的质量要求(www.xing528.com)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①标准简述。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1996年制定的该标准执行时分为两个时间段的标准值,时段以1997年12月31日前后为界,现在所建工程项目,均执行第二时段规定的标准值。该标准将原17个行业标准纳入此标准中,除明确规定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12个行业外,一律执行该标准,因此LNG相关工程及LNG接收站的陆域部分的污水排放,将按此标准执行。
②标准的分级。按表4-40所列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级。
表4-4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级
①对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与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按表中一级或二级执行。②、③禁止新建排污口。
③标准值的分类与执行。按排放的污染物的性质和控制方式分为两类。对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排水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标准要求。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属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汞、烷基汞、镉、铬、六价铬砷、铅等及放射性物质。由于LNG工程中的污水不会涉及到这些污染物的排放,一般是执行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值。
对新建LNG工厂与站场,归纳为可以按污水受纳水体的类别、第二类排放污染物及第二时段的排放标准级别来确定标准的限值,此外除执行国家标准外,还应执行地方的排污标准,并取较严值。
④某LNG接收站的污染物主要项目的排放最高允许浓度,见表4-41。表中数值按第二时段标准值、对应海水第三类水质以及第二类排放污染物作出,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由于表中所列某些数据取GB8978标准中所列“其他排污单位”的标准限值,其中某些项目数值可能会低于地方标准。LNG接收站的汽化用海水的冷排放,国内尚无标准规定,参照已建接收站规定,冷排放温差可取≤5℃。
表4-41 某LNG接收站污染物主要项目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①简述。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等内容,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分区与质量分级见表4-42。空气质量执行的级别取决于功能分区的类别。
表4-4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分区与质量分级
③标准的执行。按工程建设地区的功能分区,确定环境空气质等级。国内已建接收站、分输站和输送管线地区一般属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主要项目浓度限值见表4-43。
表4-43 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主要项目浓度限值 (单位:mg/m3)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①简述。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除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外,还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标准值按污染源设立的时间前后(界定日为1997年1月1日)分为现有污染源和新污染源,分别按不同的表格取值。
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与标准限值。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分为三级:现在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典型的LNG接收站按环境质量功能分区为二类、排放速率标准按二级排放限值,见表4-44。当地方标准限值高于GB16297规定值时,还要按较严值执行。
(3)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厂界噪声标准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①简述。标准按国家环境保护法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订,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乡村生活地区可参照执行。
②五类区域的划分与噪声限值的标准值见表4-45。
③标准的执行。LNG工厂或接收站陆域站区,一般建于3类地区,但对天然气的分输站和输气管线所建区域,可按所建地区性质确定类别,但不可能建于0类区。
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①简述。标准按国家环境保护法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订,以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适用于工厂及可能造成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边界,规定了四类厂界噪声标准的限值。
②四类区域的划分与噪声限值的标准值见表4-46。
表4-44 GB16297—1996规定的二级标准限值(新污染源)
注: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否则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2.排气筒高度处于所列标准值之间、大于或小于所列标准的最高、最低值时,可按标准附录列出的内插或外推计算公式进行。
3.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按外推法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表4-45 GB3096—1993规定的噪声区域类别与噪声限值的标准值
表4-46 GB12348—1990规定的噪声区域类别与噪声限值的标准值
注:昼间与夜间划分的时间段由当地政府划定。
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①简述。标准按国家环境保护法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订,以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规定了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的限值。
②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见表4-47。
表4-47 GB12523—1990规定的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
注:表列噪声值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4)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1983)
1)简述。标准规定了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及船舶垃圾的排放规定。本标准不属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所取代的12个行业标准之一,这12个标准包括: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等。
2)LNG接收站码头对船舶污染排放的标准取值见表4-48。
(5)LNG接收站的其他污染物排放 关于海水的冷排放,当采用开架式LNG汽化器(ORV)或中间介质加热式LNG汽化器(IFV)时,需采用海水作为加热的热媒来汽化LNG,换热后的海水温度相应降低并排回海域。国内目前尚无海水冷排放的温降控制标准,参照已建国内外接收站经验,海水温降可控制为≤50℃。
表4-48 船舶废弃污染物排放限值
注:n mile为海里单位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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