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数据与科技文献一样,既是科学研究活动中的基础,也是科学研究活动的产物。然而,科学数据的生产、管理和共享却还不能像科技文献的发表和创作一样得到产权利益保护,这也直接影响到相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当前,迫切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研究突破科学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提高科学数据作为学术产出的认可度,提倡在学术评价体系中突显科学数据的地位,明晰科学数据共享过程中涉及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信息化等的责权利关系,保障公共财政投入形成的科学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保护数据投资者、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以提高科学数据的共享意愿。
2)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加强大数据环境下的网络安全问题研究和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安全技术研究,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网络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环节保障网络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妥善处理发展创新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审慎监管,保护创新,探索完善安全保密管理规范措施,切实保障数据安全。(www.xing528.com)
3)科学数据公共存储与出版
在科学研究领域存在许多跨国际的科学研究和公共数据,欧美一些优势的科学数据公共存储机构在积极吸收和积累这些宝贵的科学研究资源,例如在生命科学领域的基因序列等基础数据。我国由于科技领域的落后,目前还缺少这些具有世界影响的公共存储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国科学数据公共存储机构建设,以提高我国科技资源管理的国际竞争力。积极推动我国科学数据期刊设立与发展,鼓励传统学术期刊发展各自的科学数据出版业务,鼓励期刊出版社与数据中心联合,形成开放的科学数据出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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