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 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外部防雷(防直击雷)和内部防雷(防雷电电磁脉冲)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护,如图9.9.1。
图9.9.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综合防雷系统
9.9.2 电子信息系统电源设备分类见图9.9.2。
9.9.3 雷电防护分区见表9.9.3。
图9.9.2 电子信息系统电源设备分类
注:本图为电子信息工程电源系统的分类,各类设备内容由工程决定。电信枢纽总进线处需设稳压器。
表9.9.3 雷电防护分区
9.9.4 按防雷装置拦截效率E的计算式E=1—Nc/N确定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设备雷电防护等级:
(1)当E>0.98时,定为A级。
(2)当0.90<E≤0.98时,定为B级。
(3)当0.80<E≤0.90时,定为C级。
(4)当E≤0.80时,定为D级。
电子信息设备也可按表9.9.4确定雷电防护等级。(www.xing528.com)
表9.9.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的选择表
9.9.5 220/380V三相配电系统的各种设备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见表9.9.5。
9.9.6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其他管线的净距见表9.9.6。
9.9.7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电力电缆的净距见表9.9.7。
表9.9.5 220/380V三相配电系统的各种设备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注 Ⅰ类—需要将瞬态电压限制到特定水平的设备。
Ⅱ类—如家用电器、手提工具及其类似负荷。
Ⅲ类—如配电盘、断路器、布线系统及其应用于工业设备和一些其他设备。
Ⅳ类—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过流保护设备、波纹控制设备。
表9.9.6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其他管线的净距(mm)
注 如线缆敷设高度超过6000mm时,与防雷引下线的交叉净距应按下式计算:S≥0.05H。式中:H—交叉处防雷引下线距地面的高度(mm);S—交叉净距(mm)。
表9.9.7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电力电缆的净距(mm)
注 1.当380V电力电缆的容量小于2kVA,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即两个不同线槽或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板隔开,且平行长度小于等于10m时,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
2.电话线缆中存在振铃电流时,不宜与计算机网络在同一根双绞线电缆中。
9.9.8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见表9.9.8。
表9.9.8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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