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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措施促进分布式能源发展

时间:2023-06-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能源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将通过资金补贴、多余电量向电网出售、赋予投资方电网设施产权等措施刺激分布式能源的发展。7)分布式发电应满足有关发电、供电质量要求,运行管理应满足有关技术、管理规定、规程和规范要求。6)省级有关部门可制定支持分布式发电的其他政策措施。

《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措施促进分布式能源发展

国家能源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将通过资金补贴、多余电量向电网出售、赋予投资方电网设施产权等措施刺激分布式能源的发展。这标志着发展分布式能源最大的障碍将被扫清。《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还针对光伏发电并网缺乏管理规定、技术标准不完善等问题制定了管理办法。

1.接入电网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分布式发电接入低压配电网,以及微电网接入更高等级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电网企业应为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与项目单位或个人经营者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允许分布式发电或微电网投资方并网,并拥有接入点用户侧系统设施产权。省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分布式发电并网争议解决机制,切实保障分布式发电投资企业、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的权益,做好对电网企业公平、开放接入的监管。

2.运行管理

1)分布式发电有关协议、合同的执行及多余上网电量的收购、调剂等事项,由省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或委托下设部门负责协调。

2)分布式发电优先自发自用,多余电力上网,电网调剂余缺,双向计量电量,净电量结算电费,并可考虑峰谷电价因素。结算周期在合同中商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3)省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分布式发电的监测、统计、信息交换和电力调度设施。

4)发电项目单位和个人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5)经营微电网及使用自发电力设施的用户,应负责在并网接入点安装双向计量装置,满足净电量结算需要。运行过程中应保存完整能量输出和燃料消耗计量数据。

6)拥有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应接受能源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包括原始数据在内的运行记录。(www.xing528.com)

7)分布式发电应满足有关发电、供电质量要求,运行管理应满足有关技术、管理规定、规程和规范要求。

8)分布式发电在紧急情况下应接受并服从电力运行管理机构的应急调度;电网及电力运行管理机构应保障分布式发电和微电网的正常运行。

3.政策保障及措施

1)现阶段国家对分布式发电资金的补贴范围为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含垃圾)直燃或汽化发电、沼气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等。

2)国家对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的资金补贴,采取单位发电量补贴或建设资金补贴等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国家补贴资金的上限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鼓励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和高效率管理、降低成本、增加盈利。

3)对微电网经营企业及电力用户自发用电量部分,国家资金对单位发电量补贴的起点为电力用户实际支付的销售电价水平。对向更高压等级电网供电的多余电量上网部分,国家资金对单位发电量补贴的起点为当地脱硫煤电标杆上网电价。

4)对农村、牧区、偏远地区和海岛的分布式发电及分布式发电的科学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国家予以资金支持。

5)中央和地方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支持分布式发电的财政等政策。

6)省级有关部门可制定支持分布式发电的其他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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