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环境污染中,声与振动是两种主要的物理形式的污染源,其产生影响的物理原理是一致的。因此在振动环境功能区管理中,其适用区类别应与声环境功能区划类别相统一;也就是说,功能区的对应关系应相一致,不宜出现声、振两个因子的功能区跨类别现象。目前,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已基本成熟;作为与振动密切相关的一个环境要素,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技术规范可作为振动功能区划的重要参考。
城市环境污染中,声与振动是两种主要的物理形式的污染源,其产生影响的物理原理是一致的。环境振动向空气中辐射能量就形成环境声,当其影响人类作息,则产生噪声污染;同样,振动源在固体中传播,如通过土层、房屋的结构、固体媒质等,引起居住环境振动,当超过一定的限值并影响人们休息、工作、学习时,就形成环境振动污染。环境振动的来源,通常也是环境噪声的来源;振动对敏感目标的影响,往往也与噪声伴行。如轨交地下线,由振动引起的对敏感目标的影响体现在其结构振动激发的噪声方面;又如道路大型车辆通过引起的对敏感目标的振动影响也体现为其结构噪声。
因此在振动环境功能区管理中,其适用区类别应与声环境功能区划类别相统一;也就是说,功能区的对应关系应相一致,不宜出现声、振两个因子的功能区跨类别现象。(www.xing528.com)
GBT 15190—2014确定了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及区划的基本原则、主要依据、划分程序及方法等内容。目前,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已基本成熟;作为与振动密切相关的一个环境要素,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技术规范可作为振动功能区划的重要参考。因此,上海市振动环境功能区划分拟以GB/T 15190—2014为重要依据,并根据振动特点进行扩充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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