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分阶段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环境管理部门职责在于环境保护技术指导,对建筑施工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分阶段淘汰目录基于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住建部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及技术规程汇编,用于指导建筑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期的工艺设备选型,结合建筑工地周边的环境敏感程度,从源头控制可能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源。
3.3.2 分区域限制工艺
同类建筑要求可采用的施工工艺有多种,如轨道交通工程的矿山法、开挖法、盾构法施工工艺,其在工程投资、施工效率上差异较大。在城市建成区或人口密集度较高的区域,若采用开挖法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远远大于盾构施工。为此,上海环保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住建委《上海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对全市重点区域提出了禁止采用的施工设备名录,向工程建设方提出一套负面清单指引企业施工机械源头限制高噪声设备的适用范围,减低受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人群总量。(www.xing528.com)
3.3.3 总量控制夜间施工影响
据统计,全国建筑施工噪声投诉的典型时段90%以上集中在夜间,可见对夜间施工的行政监管十分必要。通过对全市十多家建筑集团公司、设计及施工单位以及建交委等政府部门调研发现,除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和不能中断的混凝土浇捣施工工序外,大部分施工作业均具有夜间停止施工的可能性。
对于以往获得夜间施工许可的建筑工地因长时间连续施工而导致周边居民投诉的案例,环境主管部门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引入总量控制的概念,在《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内明确提出“重点区域内,原则上不能连续夜间施工超过3 d,两次获准夜间施工之间应有24 h以上的间隔;同一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15 d……”的许可天数要求,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合理优化提出细化要求,大大降低了建设工地周边敏感建筑的受影响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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