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建设施工
(1)建设单位
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准则,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负责。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提出环境污染防治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时,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费,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在文明施工费用内单独开列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费的项目清单。
(2)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需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和建设单位要求,与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互相配合,进行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并进行环境噪声敏感程度识别,提出合理的施工顺序及施工区域,施工工艺与机械设备选型、场地布局等前期策划工作,以提高工程的环保节能和能源整体利用率;还需根据施工场地敏感性,提出利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
(3)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需结合施工工地现场条件、周边噪声敏感点分布,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的施工方案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编制建筑施工工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并在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下,负责实施建筑工地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同时,负责将施工方案和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工地公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噪声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上述各单位的相关职责见图3。(www.xing528.com)
3.2.2 管理部门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理清政府各级管理部门对建设施工工程的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①房屋类建设工程:市级环保局负责夜间施工许可;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夜间施工许可审核配合;
②城市道路和公路、轨交工程:市级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区县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工程夜间施工和监督管理;
③行政处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未按审批要求从事夜间施工并造成噪声污染行为,实施处罚。
图3 施工建设方各单位职责一览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