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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中电站电价研究:问题与思考

时间:2023-06-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华大学电机系成立课题组对电站的运行机制、电价,特别是与风电联合运行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课题组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了研究报告,重点分析了电站在蒙西电网中的作用及面临的问题。租赁费由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分摊,分摊比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可确定为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各承担50%,均为2.14亿元。

工程项目建设中电站电价研究:问题与思考

2010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委托清华大学电机系开展电站运行机制的研究。清华大学电机系成立课题组对电站的运行机制、电价,特别是与风电联合运行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课题组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了研究报告,重点分析了电站在蒙西电网中的作用及面临的问题。电站的运行可有效提高蒙西电网的调节能力和接纳风电的能力,可减少风电弃风,改善常规火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提高电网的调峰调频能力,无论静态效益还是动态效益都十分显著。但是,运营模式不明确是电站面临的主要政策风险。

报告从技术层面详细分析了电站与风电联合运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蒙西电网特性和需求来看,在蒙西电网推行风电与抽水蓄能的联合运行既必要也可行。基于对蒙西电网风电特性的详细分析,以及蒙西电网的实际数据,进行了电站与风电联合运行的模拟。呼蓄电站的运行既能调峰填谷,又能平衡蒙西电网风电功率波动,从而缓解风电场在供热期负荷低谷时段大规模弃风的问题,缓解火电厂深度调峰的问题,提高蒙西电网接纳风电的能力,同时也增强了电网调峰填谷、调频调相和事故备用的能力。但在不同季节运行方式存在区别。在供热期,电站和风电配合,能进行调峰填谷,基本能保证机组的满抽满发,发挥电站的最大作用,有效减小风电弃风和系统总煤耗;而在非供热期,主要提供负荷备用、事故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发挥其动态效益,但同样可以有效减少系统煤耗。

经济层面上看,电站的效益是十分显著的。电站带来的效益,包括减少风电弃风的效益、节煤效益和动态效益。根据估计,电站在供热期(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内就可以多消纳风电15.4亿kW·h,按照0.51元/(kW·h)的风电标杆电价,风电企业由于电站运行获得的收益为7.854亿元。考虑到风电装机仍然快速增长,非供热期也会出现弃风现象,项目将给风电企业每年带来8亿~9亿元的收益。电站带来的节煤效益也十分显著。仅供热期利用夜间风电抽水这一项,项目可多节约标煤38.1万t[按照0.330kg/(kW·h)标准煤计算]。即使不增加风电电量,根据典型日的模拟结果,电站通过发挥备用、调峰调频作用,也可以改善火电机组的运行效率,日节煤也可以达到1000t左右,节煤效益显著。电站带给蒙西电网的动态效益也十分显著,通过计算分析,除了上述调峰填谷、备用等作用外,电站能够提高系统稳定性、发挥良好的调频调相作用、改善系统频率和电压水平。

结合蒙西电网的实际情况,提了3种电站运营模式的建议。(www.xing528.com)

(1)电网企业租赁模式。该模式为我国目前抽水蓄能运营模式的普遍情况。电站机组由电网公司租赁运营,电网公司支付租赁费。按照补偿固定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年租赁费为7.56亿元。本着不调整销售电价的原则,租赁费由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分摊。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确定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承担的比例各为50%,即3.78亿元。发电企业承担的部分通过电网企业在用电低谷招标采购抽水电量解决。当电站运行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时,采购抽水电量的指导价格为0.1437元/(kW·h);当电站运行费用由发电企业承担时,采购抽水电量的指导价格为0.0725元/(kW·h)。同时对抽水电量的认购工作进行了详细分析。由于电价较低,火电企业认购抽水电量的积极性较低。抽水电量将主要由风电企业认购。供热期存在弃风时,抽水电量的认购工作很好开展,并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方式。为了解决非供热期抽水电量的认购问题,提出了一种新的认购方式。将抽水电量的认购分为非供热期和供热期,两个时期内的认购电量按照1∶1(或者1∶1.2,该比例可以适当调整)进行配比,即非供热期认购1kW·h的抽水电量,供热期才能认购1kW·h电量。在这种认购方式下,风电企业仍然可以通过认购抽水电量获得收益,同时也解决了非供热期抽水电量的认购问题,使得电站的效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2)充分利用弃风电量的租赁模式。该模式以租赁制为主,符合我国目前抽水蓄能运营模式的普遍情况,合理衡量电站的动态效益,但又充分利用风电的弃风电量实现电站的收益,体现了谁获益谁补偿的原则。当存在弃风时,充分利用弃风电量抽水发电。由于风能是一种成本几乎为零的一次能源,在存在弃风的情况下,风电场能够接受较低的电价。风电企业利用弃风电量认购电站的抽水电量,抽水电价为零,但风电企业仍然可以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获得额外收益。白天电站以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发电,利用电价差获取一部分收益。考虑供热期每日弃风时,电站的这部分收益为3.29亿元。电站的动态效益同样显著,但不易衡量,因此,采用租赁制予以体现。按照补偿固定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电站的年租赁费,减去电站利用弃风电量抽水发电获得的收益,就是电网公司支付给电站的租赁费,在动态总投资为70亿元时约为4.27亿元。租赁费由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分摊,分摊比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可确定为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各承担50%,均为2.14亿元。由发电企业分摊的租赁费采取有偿辅助服务的方式,由并网发电厂按照上网电量分摊,但不同的发电厂根据提供辅助服务情况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分摊权重系数,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越多,权重系数越小,分摊越少。

(3)风电企业租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电站由多家风电企业联合租赁运营,风电企业承担电站的年租赁费。电网企业负责风电和电站的联合运行。在现有电网接纳风电能力的基础上,租赁电站的风电企业获得额外的发电量,这部分电量供给电站抽水,风电企业由于电站的运行获得收益。每年结算时,各风电企业按照所增加的发电量,承担电站的租赁费用。对这种模式进行了经济性分析,当电站所吸收的弃风电量大于某值(初步测算为14.824亿kW·h)时,租赁电站的风电企业就能够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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