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 5003—2005)
7.3.1 基站设计参考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1988)。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2005)。(3)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 5003—2005)。
(4)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900~1800M T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设计规范》(YD/T 5104—2005)。
(5)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2GHz TD-S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 5112—2008)。
(6)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第三代移动通信基站设计暂行规定》(YD/T 5182—2009)。
(7)中国移动通信企业标准《基站防雷与接地技术规范》(QB-A-029—2011)。
(8)中国移动通信企业标准《集中直流远程供电系统技术规范》(QB-H-007—201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1986)。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
(1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
(1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06)。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
(1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040—2005)。
(16)《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2011)。
7.3.2 站址高度及周围建筑物高度要求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040—2005)
天线高度在覆盖范围内基本保持一致,不宜过高,避免形成越区覆盖,且要求天线主瓣方向无明显阻挡,要充分考虑基站的有效覆盖范围,使系统满足覆盖目标的要求。
(1)密集市区,基站站址高度宜控制在25~40m。
(2)一般市区,基站站址高度宜控制在30~50m。(https://www.xing528.com)
(3)市区边缘或郊区的海拔很高的山峰(与市区海拔高度相差100m 以上),一般不考虑作为TD-LTE 站址。
7.3.3 无线信号传播影响
基站应设在远离树林处以避免信号的快速衰落,尽量避免在树林中设站。山区、岸比较陡或密集的湖泊区、丘陵城市及有高层玻璃幕墙建筑的环境中选址时要注意信号反射及衍射的影响。天线主瓣方向不能正对街道,应与街道方向成一定夹角,主瓣方向场景开阔,智能天线周围100m 不能有明显反射物。
7.3.4 周围环境设计
(1)基站站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供电可靠、机房改造成本低的地方。
(2)避免选择今后可能有新建筑物影响覆盖区或存在干扰的站址。
(3)基站站址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和材料堆积场,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工厂、企业附近。
(4)基站站址应选在地质良好、场地稳定的地带。应避开地质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方。
(5)基站站址应选择在不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如无法避开时,可将基站场地标高确定在高于该处历史最高洪水位的0.5m 以上。
(6)不宜在大功率无线发射台、大功率电视发射台、大功率雷达站以及有电焊设备、X光设备或产生强脉冲干扰的高频机、高频炉的企业或医疗单位附近设站。
(7)基站站址不宜选择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有害气体、多烟雾、粉尘、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附近。
(8)基站站址尽可能避免设在雷击区。
(9)不同通信铁塔间距离应保证50m 以上,如果小于50m,必须要在不同地网间保证三点以上互连。
(10)基站站址应与加油加气站保持一定的距离,基站与加油加气站的安全距离与加油加气站类型有关。
(11)当基站需要设置在飞机场附近时,其天线高度应符合机场净空高度要求,详细参考《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06)的第5 章内容,并且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12)当基站需要设置在飞机场附近时,需考虑机场周边及延长线上导航台、定向台干扰问题,详细参考《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1986)中2.7 节和3.6节内容,并且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13)当基站需要设置在铁路附近时,应将基站设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详细参考《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内容。
(14)当基站需要设置在公路附近时,应将基站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详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一条内容。
(15)当基站需要设置在高压电缆等电力设施附近时,应将基站设置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外,详细参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实施)第十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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