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养强化食品管理与审批工作中,各有关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进行管理与运作。
(一)营养强化食品的管理
由于营养强化食品承载着公众营养改善的特殊意义,其管理非常严格。营养强化食品及其标识的管理部门——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除了按规定限制了能申请该标识的产品类别,还规定了严格的申报企业审查制度。凡是申请加入国家项目“营养强化食品” 试点生产的企业都要经过由国家级行业组织、项目专家组和项目审批办的严格审查。只有企业制度健全并执行完善、强化添加工艺可靠、人员素质高、享有行业声誉、检验化验手段完备,接受GMP、HACCP等质量保证体系才能取得标识的使用权。这从制度上保证了贴有“营养强化食品” 标识的强化产品不仅仅是对消费者健康有益,更是质量上乘的好产品。
(二)营养强化食品的申报
《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营养强化食品管理办法》对营养强化食品的申报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责成其审批单位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对申报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使用权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1.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使用权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具有当地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卫生许可证;②有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条件;③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GMP、HACCP和其他质量体系)和生产卫生规范,并通过营养强化食品的认定(营养素添加组方及添加量);④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标准;⑤有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和素质良好的专职检验人员,能够系统地进行营养强化食品的常规理化检测,做到检测与生产同步完成;⑥具有完善、严格的检验室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检验数据应当保存3年以上,对保存的数据应当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提供分析报告以指导生产,防止出现产品重大问题;⑦产品年产量有一定规模(不同产品基准有所不同);⑧有完善的、高效的配送和服务系统,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属全国知名品牌或区域性知名品牌;⑨有稳定的产品质量,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在近两年的全国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⑩申报产品必须全部使用有“营养强化食品” 证明标识的强化营养素原料(申报预混料产品必须全部使用有“营养强化食品” 证明标识的单体营养素)。
2.申报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使用权的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使用权的产品必须按照《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使用权(产品)审批办法》(试行)进行申请,其申报条件规定如下。
(1)可以申报营养强化证明标识的产品类型 根据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的规定,营养强化食品载体为小麦粉及部分制品、大米及部分制品、儿童辅助食品、酱油、食用油、盐。
(2)申报营养强化证明的产品需要具备的重要条件
①所申报的产品应具有一定的加工规模和稳定的产品质量。
②所申报的产品要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质量、检验等标准。
③申报企业对所申报的产品具备常规的检验手段。
④所申报产品应是全国或区域性的优质产品。
3.申报企业的申报中需要向审核单位提供的文件(www.xing528.com)
应提供下列文件:①公司简介;②企业营业执照;③当地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卫生许可证;④产品注册商标受理书;⑤生产厂区平面图,并标明比例尺寸;⑥生产工艺(详细的工艺流程图),面粉企业需说明计划生产强化产品的是哪个车间、哪条线,企业采用配粉添加还是总粉绞龙添加,并要求附该添加方式的工艺流程图和控制过程的文字说明;⑦主要生产设备目录;⑧检验、化验设备目录和技术人员情况(面粉企业若做过营养素添加的不均度测定请附后);⑨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⑩产品品牌、产品销售区域及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最近三年产品的产量、销售额等(新企业除外);申报产品必须全部使用有“营养强化食品” 证明标识的强化营养素原料(申报预混料产品必须全部使用有“营养强化食品” 证明标识的单体营养素)。
(三)营养强化食品的审批
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营养强化食品的审批程序见图10-2。
图10-2 营养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审批程序示意
(四)营养强化食品标识的使用
取得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使用权的产品和取得营养强化食品试点生产单位的企业,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将授予相应的证书,通过审批的产品准予使用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志。授权单位定期在媒体上统一发布正式公告。
(五)营养强化食品质量、标识的监督
取得营养强化食品试点生产单位的企业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并指定专业人员,定期检查本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条件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营养强化食品的质量。
企业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对所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提出规范化检测报告,同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对每批受检产品样品封存待查。
企业必须依法接受当地的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产品卫生和质量不合格的,有关执法部门应责令其停产整顿,以期达标。
营养强化食品的质量及标识的印刷使用应执行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规定,且净含量负偏差符合国家规定。产品标签、标识及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均应在包装盒(袋)上统一印制。
(六)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授权使用情况
按照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标识的管理部门—— “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 除了按规定限制了能申请该标识的产品类别,还规定了严格的申报企业审查制度。凡是申请加入国家项目“营养强化食品” 试点生产的企业都要经过由国家级行业组织、项目专家组和项目审批办的严格审查。只有企业制度健全并执行完善、强化添加工艺可靠、人员素质高、享有行业声誉、检化验手段完备,接受GMP、HACCP等质量保证体系,才能取得标识的使用权。这从制度上保证了贴有“营养强化食品” 标识的产品不仅仅是对消费者健康有益,更是质量上乘的优质产品。
2001年以来,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依照《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授权使用产品审批办法》《营养强化食品授权试点生产单位授权审批办法》《营养强化食品管理办法》,对申请加入营养强化食品定(试)点生产的企业进行了严格的审批,并授权生产企业及其营养强化食品使用营养强化证明标识,产品涉及面粉、酱油、食用油脂、挂面等粮食制品以及营养强化食品强化原料等多个品种,其中面粉及粮食制品占有绝对的优势,这与国家对公众营养强化事业特别是基础膳食营养强化的重视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一些具有良好资质和生产、研发能力的企业,还为国内其他企业提供合法、安全、标准的营养强化剂(强化原料),这将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多的食品领域中推广营养强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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