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特种设备出厂时附带的相关文件;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级(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如图5-2所示。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图5-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示意图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图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进行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图5-3 特种设备预防性检查(www.xing528.com)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8)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9)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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