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的划分应当以介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为依据,按照划分原则确定。
2)介质同时具有毒性及火灾危险性时,应当按照毒性危害程度和火灾危险性自划分原则分别定级。
3)介质为混合物时,应当按照有毒化学品的组成比例及其急性毒性指标(LD50、LC50),采用加权平均法,获得混合物的急性毒性(LD50、LC50),然后按照毒性危害级别最高者,确定混合物的毒性危害级别。
(2)毒性危害程度
1)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应当符合GB 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允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见表2-31。
表2-31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2)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包括极度危害、高度危害及中度危害三个级别。
3)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的级别应当不低予以急性毒性和最高容许浓度两项指标分别确定的最高危害程度级别。
4)如果以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和致癌性四项指标确定的介质毒性危害程度明显高于表2-31确定的危害程度级别时,应当根据具体工况,综合分析,全面权衡,适当提高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级别。
(3)腐蚀性 介质腐蚀性液体系指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55℃时,对20钢的腐蚀率大于6.25mm的流体。[案例2-6]某高校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办法
1)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生态化绿色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3)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贮存、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4)使用单位安全职责:①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②各单位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③各单位要按照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④各单位要制订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⑥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或设施时,应预先向校后勤处、保卫处等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5)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柜)内,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6)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www.xing528.com)
7)对于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8)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贮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贮存室存放。
9)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压缩气体的管理:①气瓶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单独房间或加锁铁柜内);②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气体必须分开存放;③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④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10)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及通信、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11)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12)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13)危险化学品申购必须有实验室主任和专业系主任申请签字,学院院长审核批准,报校保卫处审核备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核的,不得擅自采购、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
14)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运输,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5)领用剧毒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时,应填写“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备案登记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双人签名,由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领用。
16)各学院应根据实际需要领用危险化学品,领取时需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实验室的教师),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
17)危险化学品的使用:①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②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③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④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18)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申购与使用:①严格按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许可证,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的应急预案措施。③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示踪试剂的采购,必须有实验室主任和专业系主任申请签字、学院院长审核批准,报校保卫处审核备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核的,不准擅自采购、贮存、使用放射源、同位素和射线装置。④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⑤实验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19)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20)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储罐。
21)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送本学院指定的废弃化学物品贮存(回收)点。贮存(回收)点附近严禁明火。
22)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液)、放射性废源(液)及专用废液储罐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联系有资质专业公司进行统一安全处置。
2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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