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V(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俗称交互式网络电视。国际电信联盟IPTV焦点组(ITU-T FG IPTV)于2006年10月16日至20日在韩国釜山举行的第二次会议上确定了IPTV的定义:IPTV是在IP网络上传输包含电视、视频、文本、图形和数据等,提供QoS/QoE(服务质量/用户体验质量)、安全、交互性和可靠性的可管理的多媒体业务。从IPTV的字面意义来看,它既与IP(Internet Protocol)有关,也就是说与IP网及IP业务有关;又与TV(Television)有关,当然也涉及TV网络及业务。显然,它与目前的三个运营网(广播电视网、因特网和电信网)及其业务直接相关。从下一代网络(Next Generation Network,NGN)的概念与定义来看,IPTV可看做是三重播放(Triple-play,话音、数据和视频三重业务捆绑)业务的一种技术实现形式。IPTV技术集因特网(Internet)、多媒体、通信等多种技术于一体,利用宽带网络作为基础设施,以电视机、个人电脑、手机或者个人数字助理(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PDA)等便携终端作为显示终端,通过IP向用户提供包括数字电视节目在内的多种交互型多媒体业务。IPTV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它改变了传统的单向广播式的媒体传播方式,用户可以按需接收,实现用户与媒体内容提供商的实时交互,从而更好地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
IPTV可以提供的业务种类主要包括电视类业务、通信类业务以及各种增值业务。具体来说,电视类业务是指与电视相关的业务,如广播电视、点播电视、时移电视、个人视频录制等;通信类业务主要指基于IP的语音业务、可视电话、视频会议、电视短信等;增值业务则是指电视购物、互动广告、在线游戏、信息咨询、远程教育等。
IPTV融合了传统电视和互联网的相关特性,因此可以将其视为传统电视业务和电信新兴业务的结合体。IPTV业务既扩展了电信业务的使用终端,又扩展了电视终端可支持的业务范围。这种应用有效地将传统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计算机网络三个不同领域的业务结合在一起,为三网融合提供了良好的契机。(www.xing528.com)
IPTV和数字电视之间既是竞争关系,又是互补关系。从业务范围和覆盖的用户群看,二者最终是互相重叠的,从而形成竞争关系;另一方面,也可以将IPTV看成是数字电视的一种技术实现手段,数字电视侧重广播,特别是高清晰度电视业务,而IPTV可以侧重宽带交互型多媒体业务,两者有可能形成一定程度的业务互补局面,从而共同推进三网融合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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