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用水是指为生态环境美化、修复与建设或维持现状生态环境质量不至于下降所需要的最小需水量。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多样,生态环境需水具有地域性、自然性和功能性特点。生态环境需水预测要根据本区域生态环境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拟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确定生态环境需水预测的基本原则,明确生态环境需水的主要内容及其要求。
按照美化生态环境和修复生态环境,并按河道内和河道外两类生态环境需水口径分别进行预测。根据各分区、各流域水系不同情况,分别计算河道内和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量。
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一般分为维持河道基本功能和河口生态环境的用水。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分为湖泊湿地生态环境与建设用水、城市景观用水等。
不同的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方法不同。城镇绿化用水、防护林草用水等以植被需水为主体的生态环境需水量,可采用灌溉定额的预测方法;湖泊、湿地、城镇河湖补水等,以规划水面面积的水面蒸发量与降水量之差为其生态环境需水量;其他生态环境需水,可结合各分区、各河流的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并开展专题研究。
河道内其他生产活动用水(包括航运、水电、贯流式火电及核电、渔业、旅游等),一般来讲不消耗水量,但因其对水位、流量等有一定的要求,因此,为做好河道内控制节点的水量平衡,亦需要对此类用水量进行估算。
河道外需水量,一般均要参与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因此,在生活、生产、生态需水量预测成果的基础上,按城镇和农村两大供水系统(口径)分配需水量预测成果,并进行需水量预测成果汇总。在进行城镇和农村需水量预测时,可参照现状用水量的城乡分布比例,结合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情况,对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的需水量进行城乡分配,也可按“三产”需水的口径,分区按城乡分别预测。
供水可从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水两方面来加以分析考虑。
地表水供水
地表水资源开发,一方面要考虑更新改造、续建配套现有水利工程可能增加的供水能力以及相应的经济技术指标,另一方面要考虑规划的水利工程,重点是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规模、范围和对象,以及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综合分析提出不同工程方案的可供水量、投资金额和效益。
地表水可供水量计算,要以各河系各类供水工程以及各供水区所组成的供水系统为调算主体,进行自上游到下游,先支流后干流逐级调算。大型水库和控制面积大、可供水量大的中型水库应采用长系列进行调节计算,得出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的可供水量,并将其分解到相应的计算分区,初步确定其供水范围、供水目标、供水用户及其优先度、控制条件等,供水资源合理配置最终确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小型水库及塘坝工程可采用简化计算,如采用兴利库容乘复蓄系数估算;引提水工程根据取水口的径流量、引提水工程的能力以及需水要求计算可供水量;规划工程要考虑与现有工程的联系,按照新的供水系统进行可供水量计算。
地表水
可供水量计算应预计不同规划水平年工程状况的变化,既要考虑现有工程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后新增的供水量,又要估计工程老化、水库淤积和因上游用水增加造成的来水量减少等对工程供水能力的影响。(www.xing528.com)
为了计算重要供水工程以及分区和供水系统的可供水量,要在水资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确定主要水利工程和流域主要控制节点的历年逐月入流系列以及各计算分区的历年逐月水资源量系列。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要研究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改进防洪调度方式,提高洪水的利用程度。
病险水库加固改造:收集大型病险水库及重要中型病险水库加固改造的作用和增加的供水量的有关资料。
灌区工程续建配套:收集灌区工程续建配套有关资料,分析续建配套对增加供水量、提高供水保证率以及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的有关资料。填报附表,并附简要说明。
在建及规划大型水源工程和重要中型水源工程:在建及规划的蓄引提调等水源工程,要按照规划工程的设计文件,统计工程供水规模、范围、对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分析工程的作用,计算工程建成后增加的供水能力以及单方水投资和成本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应将新建骨干工程与现有工程所组成的供水系统,进行长系列调算,计算可供水量的增加量,并相应提出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影响。大型水利工程及重要中型水利工程要逐个分析。
规划和扩建的跨流域调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主要是指水资源一级区间的水量调配工程,以及涉及不同省级行政区的独立流域之间的跨流域调水工程。要收集、分析调水规模、供水范围和对象、水源区调出水量、受水区调入水量,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跨流域调水工程,要列出分期实施的计划,并将工程实施后,不同水平年调入各受水区的水量,纳入相应分区的地表水可供水量中。
其他中小型供水工程:面广量大的其他中小型蓄引提工程,可按计算单元汇总分析。要求收集各计算单元内此类中小型工程最近几年的实际供水量、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在此基础上预测其可供水量,并分析规划工程的效果、作用和投资。
地下水供水
要求结合地下水实际开采情况、地下水可开采量以及地下水位动态特征,综合分析确定具有地下水开发利用潜力的分布范围和开发利用潜力的数量,提出现状基础上增加地下水供水的地域和供水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附表,并绘制有地下水开发利用潜力地区的分布图。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拟定压缩开采量(含禁采)的计划,以超采区地下水可开采量作为确定超采区地下水供水量的依据。
划定地下水供水区和确定地下水供水量后,在现有地下水工程的基础上,既要提出对现有地下水工程的更新改造、续建配套规划,又要提出规划地下水工程规划,并作出相应的规划安排和投资预算。
其他水源开发利用主要指参与水资源供需分析的雨水集蓄利用、微咸水利用、污水处理回用和海水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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