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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赖河流域水权制度历史背景及合法性依据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讨赖河流域现行水权体系建立于新中国时期。首先,讨赖河流域现行水权体系的合法性基础是明确的“水权国有”体制,这与传统的“水权民有”体制构成根本区别。虽然当今流域委员会的职能有所弱化,但在理论上仍是现行水权体系得以存在的重要制度保障。总而言之,讨赖河流域现行水权体系基本上是新中国政治经济体系下的产物,同时与河西走廊以“均水制”为代表的传统水权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又“形似神不似”。

讨赖河流域水权制度历史背景及合法性依据

讨赖河流域现行水权体系建立于新中国时期。在个体水权层面,彻底废除了“按粮分水”,实行“按地分水”;区域水权层面的安排,则滥觞于新中国成立初酒泉、金塔之间的临时性“均水”安排,后经多次修改于1984年定型,以划分流域中游、下游的专属灌溉时间为基本内容。该体系最为明显的是其区域水权层面“定时不定量”的时间水权制度[31,32]

从表面上看,现行“定时不定量”区域水权制度,在流域可追溯到1936年甘肃省政府制定的《酒金分水办法》,而《酒金分水办法》是仿效18世纪建立的黑河“均水制”的基本制度精神而建立。以上二者虽然都有“定时不定量”的特点,但现行分水制度确与之有着本质区别。目前区域水权制度的根本精神,是在1963年第一版《讨赖河流域分水办法》中予以体现的,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三点与此前任何“均水制”都迥然不同的新特点。

首先,讨赖河流域现行水权体系的合法性基础是明确的“水权国有”体制,这与传统的“水权民有”体制构成根本区别。在这一体制下,任何用水者使用水资源都必须向国家付出代价(水资源费),国家亦相应承担起灌溉系统的建设、维护与管理职责。相应地,区域水权的代理人也不再是民间水利共同体,而是各级地方政权或大型国企。相对于传统水权体系中政府被动、消极地介入,现行体系中的政府作用是主动的、积极的、处于中心地位的。

其二,传统“均水”制所“均”之水,只是灌溉时期所用之水,而现行水权体系则涵盖了全年度的径流分配。能够成功实现这一点的重要保证,有赖于流域内现代化水库的建设,尤其是鸳鸯池、解放村两大水库,调蓄功能的增加将水权制度的客体从灌溉期径流扩大到全年径流。(www.xing528.com)

其三,现行水权体系在理论上是以流域委员会为博弈机制的动态体系。现行体系的初创与历次修改,都是由流域委员会共同完成。特别是在1962—1984年间,流域委员会各单位代表不同的区域水权主体进行了行之有效的博弈,终于形成了现行区域水权体系。与之相反,传统的各种“均水”只是一种静态的“定制”,没有提供常态化的博弈机制。虽然当今流域委员会的职能有所弱化,但在理论上仍是现行水权体系得以存在的重要制度保障。

总而言之,讨赖河流域现行水权体系基本上是新中国政治经济体系下的产物,同时与河西走廊以“均水制”为代表的传统水权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又“形似神不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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