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1 交易撮合与定价
定期集市型交易,是多个卖方与多个买方通过交易中介机构统一进行水权买卖的交易形式。交易以一定时期内申请交易的水权买卖方为主体,中介/管理机构根据买卖双方出价情况,确定本期集市中可能获得成功交易的卖方及买方群体(即所谓的交易入围),然后将入围卖水者水权买入中介账户,再根据购款支付情况分别卖给买水者。讨赖河水权交易实践采用集市形式,水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可由讨赖河流域管理局及相关灌区管理单位承担;审批机构由灌溉管理单位承担。
“定期集市型”水权交易的定价规则如下:
(1)将集市中所有卖家按其出价升序排列,将所有买家按其出价降序排列;
(2)计算集市中累计的卖方水量与买方水量;
(3)当买卖双方出价接近,且最高价卖家与最低价买家达成交易,交易成功。
(4)所对应的买卖双方的平均出价为集市的建议水价。
(5)当买卖双方出价相同时,按照同乡镇、同灌区优先进行撮合。
在澳大利亚“集市交易”机制的基础上,结合讨赖河具体情况进行了改进,主要改进包括:增加买卖双方出价相同时依据地域邻近进行交易撮合的机制、增加集市中不成功交易者的信息发布及线下撮合机制等。
所谓“协议交易”是指用水户协会不通过交易网站提交交易申请和撮合交易,而是在线下相互联系、自行配对和讨价还价,最终形成一对一的交易协议,完成水权交易。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地需求、便于实践应用,讨赖河水权交易系统对集市交易进行了拓展,主要如下:
(1)将每次集市撮合后,未能成功的卖水、买水者的手机号码、出价和水量,公布于网站首页,鼓励其线下联系,开展协议交易;
(2)协议交易成功的用水者,到网站管理单位备案,并更新水量账户。(www.xing528.com)
当水权交易要耦合用户空间位置时,算法就会稍加烦琐,需要根据空间位置信息进行实际交易匹配,最小层级为用水小组,往上依次为用水者协会、灌区和流域,该层级的划分可根据区域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实际结构进行调整。根据该位置信息的拓扑结构图,将撮合交易成功的交易个体纳入相应的集合中,并开始进行交易的匹配。
6.2.3.2 交易确认与审批
用水户在提交水权交易申请后,水权交易管理单位会根据用水户的配水、用水及输水情况,考虑渠道供水能力,对用水户的水权交易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用水户才可参加集市交易。
对于灌区内部不同用水者协会之间的水权交易,由买卖双方所在县/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灌区管理站逐级审批,灌区管理处成立灌区水权交易中心,对交易进行最终审批和撮合。对于跨灌区水权交易,由灌区所在县(市、区)水务局及讨赖河流域管理局审批,县(市、区)水务局成立水权交易中心负责审批和备案。
(1)交易的区划规则
由于水资源分布的不均匀性、渠道输水能力的局限性,在水权交易后可能无法将水从卖家输送到买家。地表水权交易的实施受区域供水能力以及用水户位置的影响。因此,无法完成水量输送的水权交易不予批准。目前,讨赖河水权交易系统中,位于同一灌区内部的用水户之间可通过渠道完成地表水调配和交换,可进行地表水权交易。对于不同灌区之间的用户,即灌区之间的水权交易,根据灌区所在位置及其水力联系而定。
(2)地下水交易规则
地下水交易规则与流域地下水含水层分布、地下水流场等有关,一般认为,进行地下水交易的两个用户应在同一地下水含水层,两者的地下水交易不应影响其他地区的地下水水位等等。讨赖河水权交易系统中,同一灌区内允许任何有地下水开采权的用户参与水权交易。
(3)交易的审批
讨赖河流域近年开展的灌区间“分水时段”交换虽具有水权交易雏形,但缺乏统一指导和管理,亦没有严格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目前,讨赖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是流域内唯一具有全流域管理职能的水行政主管机构,应担负区域间水权交易信息搜集、组织协商、申报审批及组织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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