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1 水权与地权解耦
水权脱离土地使用权而独立进行交易是水权交易实施的前提。所谓水权与地权脱离,是指不拥有土地(耕地或其他需水的生产资料)的经济主体可拥有水权,并可进行水权的买卖。水权与地权的解耦是开放水市场的重要环节,但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必须在解耦过程中建立预防交易投机与干扰水市场正常运行的机制。澳大利亚通过水权的分级将水权与地权在不同层次上实现有限解耦。首先,水权分为多年平均的长期水权、当年的实时水权以及当年的用水总量指标三个层级。长期水权与土地分离,任何澳大利亚公民都可购买长期水权;而实时水权与用水总量指标则与土地紧密联系,只有拥有耕地或其他用水设施,才能获得实际供水。
6.2.2.2 交易的准入机制
要交易就需要有交易的主体和交易的客体。水权交易的主体是指在水权交易活动中的行为主体,包括水权出让主体和受让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水法》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能交易,可以转让的是水资源使用权。因此,水权交易的主体应是水资源使用权的合法持有者,主要是依法取得取水许可的持证者。
卖水者应是水资源使用权的合法持有者,主要是依法取得取水许可的持证者,包括:拥有水权使用证的农民用水者协会;持有取水许可的生产性用水单位等。卖水者可出售的水量为其水权证或取水许可上标明的地表及地下水权量。农民用水者协会可出让的水权应小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可用水及输水损失总量。
水权交易的客体是水权交易主体所转让的对象。如果说水权交易的主体用以表明“是谁”进行水权交易,则水权交易的客体用以表明主体间交易的“是什么”。讨赖河水权交易中,交易客体是农民用水者协会水权证、生产单位取水许可上标明的地表及地下水权量。农民用水者协会可出让的水权应小于其管辖范围内(如斗渠口到田间)的用水及损失总量。
如果买水者没有承包土地或不进行用水活动,允许其入市购买一定量的多年平均长期水权,并给其颁发水权证。但在年度水量分配及用水计划中,不对其进行水量配置,其无法获得“实时水权”,其当年的用水指标为零。当该买水者承包了土地并具有明确的用水活动后,才在其购买的长期水权范围内,对其安排供水。如买水者购买的“长期水权”在3年内不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须收回水权。具有耕地和灌溉用水需求的用户,可购买多年平均的长期水权和当年的实时水权。但购水总量受到买水者的灌溉面积、种植结构、渠道输水能力等因素影响。购水总量须与买水者的用水需求和能力相匹配。买水者的资质及可购水总量的审查由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6.2.2.3 交易的空间规则
由于水权的复杂性,水权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应受到各种规则限制,以防止自由市场交易中水权投机、资源垄断以及粮食生产用水不足等问题。水权交易的规则是指不同用户买卖水权时所受到的制约与限制。
对于地表水,由于水资源分布的不均匀性、不同地区之间水力联系的局限性以及水权交易的第三方影响,无法将水从卖家输送到买家,无法完成实际供水。因此,地表水权交易要受供水能力、用水户位置及第三方影响等限制,需要明确哪些用户之间可以进行水权交易及供水,哪些用户之间不能进行水权交易。(www.xing528.com)
地表水交易形式由于水流自然从上游流向下游,上游向下游卖水是最简单的水权交易形式,上游卖方减少用水加大下泄即可完成水量交换。而下游向上游卖水以及不同支流上的水权交易,是受到水资源空间分布限制的水权交易的主要形式。其限制因素主要包括,河流及供水渠道间的水力联系、水库的调蓄能力、河道(渠道)的输水能力以及河道内生态流量影响等等。
对于地下水,其水权交易规则相对简单,理论上允许任何有地下水开采权的用户参与水权交易。地下水交易规则与流域地下水含水层分布、地下水流场等有关,一般认为,进行地下水交易的两个用户应在同一地下水含水层,两者的地下水交易不应影响其他地区的地下水水位等等。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关于地下水交易规则的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和实践。
6.2.2.4 交易的水量、价格限制
为了保障基本生产用水,防止水权的投机性囤积和圈购、减轻第三方影响,区域或用户卖出其水权时候,应当设定上限。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为例,农户累计出售的水权一般不能超过他总水权的4%;此外,对于跨州交易,即维多利亚州售出到其他州的水权量也有相应上限数值规定,以避免过多出售水权而影响本区域正常用水。
对于用水计量监测不充分准确、水交易市场机制不完善,尤其是售水收益分配和监管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一般应对出售水权的价格设定上限,以避免某些用水户以过高价格出售水权并取得相对不公平的经济收益。在甘肃水权交易实践中,由于用水者协会层面的用水计量不完全准确,用水者协会结余和出售水量的权属性质不完全明晰,造成对市场的不利影响。如果用水者协会以过高价格出售权属尚不明晰的结余水量,有可能造成不当收益,引起不公平。因此,相关管理部门设定,用水者协会之间灌溉用水交易价格不超过农业水价的3倍。
6.2.2.5 损失水量分担
水流从卖方输送到买方过程中的损失水量由谁承担,是水权交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水权交易中由政府、买方及卖方分别承担输水损失的情况。卖方卖出5m3水给买方,其供水过程为,水库系统减少卖方的5m3供水,然后增加买方的供水。交易过程中,水流并未真正从卖方流到买方,而是通过水库供水系统的调度实现。
在中国,供水过程中水库闸门到用户斗渠口的水量损失一般由政府承担,灌区农民用水者协会之间的水权交易量应以斗渠口计量,干渠到斗渠口的水量损失由水资源管理部门承担。比如,卖方卖出5m3水量,则其斗渠口进水量应减少5m3;买方则在斗渠口增加5m3水量。水库系统向买方增加供水在干支渠的损失由管理单位承担。另外,如果渠道损失由买方承担,则卖方卖出5m3水,买方在斗渠口仅能收到2m3水;类似的,如果渠道损失由卖方承担,则卖方需减少8m3水的供水,才能使得买方获得5m3的购水量。以上两种方式,均欠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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