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1 水权的内涵
经过长时期的形成与发展,水权在各国有不同的内涵,水权可广泛地定义为享用或使用水资源的权利。在我国,由于不同学科对水权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因此对水权概念的诠释也不同,从而提出了不同的水权内涵[16]。
法学界认为我国水权包括水资源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经济学界对水权的认识有两种观点:广义水权,指水的所有权和各种利用水的权利的总称;狭义水权,是建立在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基础上,以满足社会、经济和环境需要为目的,通过立法来确定和保障,并通过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来实现的一整套关于水资源的权利体系[17]。水利学者则认为由于水资源以流域为整体,需要协调供水、灌溉、防洪、水能发电、环境保护等之间的矛盾,使得清晰界定水权的内涵较为困难。最广义的概念,水权就是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广义的概念,水权是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权利的总和,其最终可以归纳为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狭义的概念,水权就是水资源的使用权。最狭义的概念,水权是一种长期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利,是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结果,是在法律约束下形成的、受一定条件限制的用益权。
总之,概括起来,水权内涵主要有四种观点:水权的“一权说”,仅指水资源使用权或用益权;水权的“二权说”,即为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水权的“三权说”,包括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水权的“四权说”,就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组成的权利束。(www.xing528.com)
6.1.1.2 水权的体系
水权制度建设包括水权分配、水权管理和水权交易三个层次。水权分配主要是指国家运用行政手段或者市场手段对自然资源水的使用权、取水权在不同区域或者不同用水主体之间进行分配的活动。水权管理是指国家水行政管理机构为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依法对水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及其行使所实施的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行为。水权交易广义上指水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通交易,狭义上指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对从国家受让取得的资源水使用权、取水权以及获得取水权后经附加劳动而得的产品水权进行有偿转让。在实践中,我国水权交易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一方面,国家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并禁止转让,却没有规定水资源他物权(使用权、受益权)是否可以交易。另一方面,国家明确规定了取水权并禁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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