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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进口合同条款与规范详解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小谭同学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外贸合同,应按国际贸易惯例规定的条款与规范执行。对进口商来说,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货物运抵到货口岸后,如经中国商品检验局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保险公司或船公司应该负责外,中国商品检验局有权在卸货后120d之内出具的检验证书中拒收货或向卖方索赔。逾期10个星期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卖方不能免除罚款之责。

对于外贸合同,应按国际贸易惯例规定的条款与规范执行。

1.合同价格

外贸合同中,价格除金额以外还有多种后缀条件必须在合同中标明,具体有:

(1)FOB(离岸价):合同价中不包含运出口岸至用户目的地的全部运费、保险费。

(2)C&F(成本加运费):合同价中不包含卖方从运出口岸至到达口岸的保险费用,也不包含到达口岸至用。

(3)用户目的地的运费与保险费(即国内运费与保险)。

(4)CIF(到岸价):合同价中已包含卖方从运出口岸至到达口岸的运费与保险费用,但不包含国内运费与保险费。

(5)CIP合同价中已包含卖方从运出口岸至用户目的地的全部运费与保险费用,在C&F、CIF、CIP价格中必须注明到达口岸和目的地的地点,如CIF上海等。

2.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中付款有汇付、托收与信用证付款3种。合同中应选择其中一种。

(1)汇付: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主动将款项汇交收款人:①信汇(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并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②电汇(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急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③票汇(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而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2)托收: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托收的种类有:①付款交单(D/P):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②承兑交单(D/A):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3)信用证付款(L/C):指一项约定,凡由银行(开证人)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付款。信用证付款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因此,信用证付款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对进口商来说,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国际结算的信用证绝大多数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单据立即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远期汇票或单据后,在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

3.包装

包装应适合长途运输,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并应注明何种包装材料。

4.保险

由卖方投保,注明投保一切险,包括TPND、破碎及泄漏险,并注明货物到达后倘发现残损情况必须向到货口岸的中国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https://www.xing528.com)

5.告知

货物全部装运后,卖方应立即将合同编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开航日期以电讯传递方式通知买方,如果一件货物的重量超过9t或宽度超过3400mm,或两边高度超过2350mm,卖方应将该件重量和尺寸同时告知买方。

6.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卖方保证所供货物在正常使用和维修情况下,自设备运转之日起多少个月内(根据合同承诺决定至少为12个月)运转良好。

7.检验和索赔

(1)交货前,制造厂应就合同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做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与本合同相符的证明书,该证明为议付/托收货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作为货物、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的最后依据。制造厂应将记载实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2)货物运抵到货口岸后,如经中国商品检验局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保险公司或船公司应该负责外,中国商品检验局有权在卸货后120d之内出具的检验证书中拒收货或向卖方索赔。

(3)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货物质量及(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发现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料,买方凭商检证书有权向卖方索赔,但不包括任何生产上的损失。

(4)卖方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如果在30d内不答复,应视为卖方同意买方提出的一切索赔。

8.索赔的解决办法

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或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应按下列方式理赔:

(1)同意买方退货,并将退货金额以及成交原币偿还买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2)按照货物的残损程度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减价。

(3)调换有残损的货物,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由卖方负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所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对换货的质量,卖方应予以保证。

9.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致使货物延迟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应立即通知买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d内将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或商会出具的事故证明书用空邮寄交买方认可。如果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0.迟交和罚款

对非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的交货延迟,卖方应支付罚款(每7d按总值的0.5%,不足7d者视为7d),此项罚款不超过货物总值的5%。逾期10个星期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卖方不能免除罚款之责。

11.仲裁

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一般应通过友好协商来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无效,应申请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为终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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