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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环境影响验收调查?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有要求,或建设单位开展了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实施运行效果的现场监测或调查,应纳入监测或调查结果。生态调查原则上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内容、位置、因子相一致;若工程变更导致影响位置发生变化时,除在影响范围内选点进行调查外,还应在未影响区选择对照点进行调查。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未进行此部分调查而工程影响又较为突出时,应进行补充调查。

如何进行环境影响验收调查?

(一)工况记录要求

验收调查应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调查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

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机场等交通工程可依据交通量记录工况。港口、矿山采选等行业可根据近期生产能力记录工况。水利水电项目、输变电工程、油气开发工程(含管线)等可按其行业特征记录工况。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分阶段开展验收调查工作。

(二)工程调查

调查工程建设过程,说明建设项目立项时间和审批部门,初步设计完成及批复时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时间,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间,工程开工建设时间,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环境)监理单位,调试时间等。

调查建设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项目组成、工程规模、工程量、主要经济或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及流程、工程总投资与环境保护投资、工程运行状况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应重点说明具体变更内容及有关情况。

提供适当比例的工程地理位置图和工程平面图线性工程给出线路走向示意图),明确比例尺

工程平面布置图(或线路走向示意图)中应标注主要工程设施和主要环境敏感区等。

(三)验收执行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所在地或区域生态背景值或本底值可作为生态保护参考标准,如重要生态功能区分布、重要生物物种和资源分布、植被覆盖率与生物量、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土流失本底值等。

2.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执行。

3.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和实施运行效果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或行业特征要求提出需要评价污染防治和处置设施处理(处置)效率和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实施运行效果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也可参照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文件中的要求或设计指标进行评价。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查

1.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实施运行效果调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调查各项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实施和运行效果。调查主要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如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有要求,或建设单位开展了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实施运行效果的现场监测或调查,应纳入监测或调查结果。

(1)调查方法包括:

① 文献资料调查法。生态环境状况可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法,收集现有能反映生态环境现状或背景的相关资料。资料应保证时效性。引用资料一般要建立在现场校验的基础上。文献资料包括工程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施工期监测、监理资料,工程建设占用土地(耕地、林地、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农田水利设施等方面的资料。

② 现场勘察法。现场勘察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的生态背景、生态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核查环境保护设施的落实情况,核实文件资料的准确性。

现场勘察的范围应覆盖建设项目生态影响所涉及的区域,勘察区域与勘察对象应基本覆盖建设项目所涉及区域的80%以上。对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范围较大、无法全部覆盖的,可根据随机性和典型性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与对象进行重点勘察。

可将需现场勘察的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生态影响因子等制成表格清单,配合其他方法,完成现场勘察记录工作。生态恢复工程和设施的调查可采取摄影法,形象、直观地反映生态恢复工程和设施的实施效果。动物通道、鱼道等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的效果调查,可参照《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HJ 710.1~11—2014)进行。

③ 专家和公众咨询法。专家和公众咨询法是对现场勘察的补充,目的是通过咨询有关专家,收集调查范围内的公众、社会团体和相关部门等的意见,了解建设项目在各时期产生的生态和环境影响,发现工程前期和施工期曾经存在的及可能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识别和分析公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为改进环境保护设施和提出补救措施提供依据。

专家和公众咨询可与文献资料收集和现场勘察同步开展。

④ 生态调查法。当文献资料、现场勘察、专家和公众咨询等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无法满足验收调查的需求时,可进行生态调查,定量分析项目建设前后对生态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

生态调查应根据调查因子的生态学特征和建设项目生态影响的特点,确定调查的位置、布点、选线、抽样、取样和频次等。生态调查原则上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内容、位置、因子相一致;若工程变更导致影响位置发生变化时,除在影响范围内选点进行调查外,还应在未影响区选择对照点进行调查。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未进行此部分调查而工程影响又较为突出时,应进行补充调查。

生态调查的方法与技术要求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生态调查的规范和分析方法。陆生生态影响调查可采取植物样方调查,水生生态影响调查可采取水生生态监测。生态系统生产力调查可采取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测定等方法。

遥感调查法。遥感调查法主要应用于建设项目生态影响涉及范围较大、主导生态因子空间尺度较大、通过现场踏勘较难到达的建设项目。遥感调查过程中须辅以必要的现场勘察。

遥感调查主要适用于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和景观现状调查。遥感调查的主要过程包括收集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影像、地形图、GPS 定位空间数据和专题资料;数据处理与分析;成果生成和应用。

⑥ 长期监测法。为调查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可开展长期监测,通过对生态系统的要素、格局、过程和功能等开展长期监测,根据生态系统演变规律分析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2)调查内容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并参考建设项目的行业特点来设置,一般包括:

① 工程占地及恢复工程。调查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及恢复工程的情况;调查取弃土(渣)场及恢复工程的情况;调查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的占用、恢复、补偿和重建情况等。

② 野生生物保护工程和设施。调查野生生物通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调查野生生物物种、生物资源保护和恢复工程及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调查野生生物生境保护工程及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③ 生态系统恢复工程和设施。调查自然生态系统恢复工程和设施(如生态敏感区保护工程和设施、生态用水泄水构筑物、低温水缓解工程设施等)和人工生态系统恢复工程和设施(如对项目影响区域内农业灌溉系统、水利设施等采取的保护和恢复工程等,对移民搬迁区实施的生态恢复工程和环境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④ 绿化工程。调查建设单位在项目影响区内开展的绿化工程及绿化效果。(www.xing528.com)

⑤ 生态治理工程。调查建设单位开展生态治理工程的情况,如对项目影响区内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盐渍化、自然灾害生物入侵、不良地质地段等问题采取的治理工程。

⑥ 生态监测设施。调查建设项目为开展生态监测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监测设备(设施)等的使用和运行情况。

⑦ 其他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调查其他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实施运行效果。

2.污染防治和处置设施调查及监测

污染防治和处置设施调试运行效果及污染物排放监测,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执行。

交通类建设项目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降噪效果和振动环境保护设施的减振效果等监测,按相应的规范要求执行。

3.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调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

4.调查结果分析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及设计要求,评价各项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实施运行效果。若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实施运行效果未能达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设计要求,应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或纳入后续要求。

根据相关评价标准,评价各项污染防治和处置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达标情况,必要时计算主要污染物的处理效率。若污染物排放存在超标现象,或主要污染物处理效率不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或设计指标,应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改进。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及设计要求,评价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果。

(五)环境影响调查与监测

1.一般要求

生态影响调查和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振动环境、固(液)体废物、辐射、电磁等影响监测的内容、因子和评价标准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主要针对环境敏感区(含建设项目实际工程发生变更产生的新增环境敏感区)开展。生态影响调查可分为施工期和运行期等阶段。

2.生态影响调查

生态影响调查因子原则上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的生态影响评价因子一致,一般可选用生态功能完整性、植被类型、生物量、野生动物种类、资源量、物种多样性、土地资源、水土流失面积、土壤侵蚀强度、生态敏感区等。调查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影响。调查项目区域内生态系统的类型、分布、结构和主体功能等,调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对区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影响。

(2)对生态敏感区的影响。调查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的生态敏感区(含建设项目实际工程发生变更产生的新增生态敏感区)的相对位置关系,调查对生态敏感区及保护目标产生的影响。生态敏感区可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

(3)对保护物种的影响。调查建设项目对影响范围内植物和动物的影响,重点调查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物种和地方特有物种的种类、分布及其生境等的影响;调查建设项目对影响范围内水生生物的影响,重点调查对珍稀保护水生生物、洄游性鱼类等的影响。

3.环境影响监测

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环境敏感区的环境影响调查和监测,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执行。

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交通项目环境敏感区的噪声监测,铁路和轨道交通项目环境敏感区的环境振动监测,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88)规定的方法进行监测。

优先适用行业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4.调查和监测结果评价

统计分析生态影响调查的结果,评价建设项目实际生态影响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预测值的符合程度。统计生态监测数据,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的生态数据或生态保护参考标准对比,说明生态变化情况,并分析原因。若建设项目实际产生的生态影响超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测值,导致区域生态恶化,应提出整改措施。

统计分析环境影响监测的结果,评价环境敏感区的环境质量达标情况。若验收监测发现环境敏感区的环境质量存在超标情况,应进行原因分析,若主要原因与本建设项目相关,应提出整改措施。

(六)后续要求

1.环境保护设施维护与维修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作方案,安排资金、人力和其他必要的资源,定期维护和维修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定期监测和调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的实施和运行情况,不断优化和提升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的应用效果。

2.跟踪监测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提出的要求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时工况未达到设计工况,根据各行业特点和环境影响,应开展跟踪监测。如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针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开展噪声跟踪监测,如出现噪声超标情况,应及时改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对于短期内难以显现的环境影响,应开展跟踪监测工作。如煤炭采选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和作业面地表岩移观测。

3.后续生态调查

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工况未达到设计工况,或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的运行效果未达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设计要求时,建设单位应开展后续生态调查,改进和优化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持续监测和调查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实施和运行效果,直至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实施和运行效果能达到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

如项目存在累积性、区域性或不确定性的生态影响,建设单位应开展长期生态调查,持续调查可能发生的各类生态影响,针对各类生态影响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长期生态调查可以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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