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各不同阶段,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或占地范围内有个别点位、层位或评价因子出现超标,但采取必要措施后,可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或其他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管理规定的。
1.以下情况可得出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可接受的结论
(1)建设项目各不同阶段,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且占地范围内各评价因子均满足预测评价标准中相关标准要求的。
(2)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各不同阶段,出现或加重土壤盐化、酸化、碱化等问题,但采取防控措施后,可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3)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各不同阶段,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或占地范围内有个别点位、层位或评价因子出现超标,但采取必要措施后,可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或其他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管理规定的。(www.xing528.com)
2.以下情况不能得出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可接受的结论
(1)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盐化、酸化、碱化等对预测评价范围内土壤原有生态功能造成重大不可逆影响的。
(2)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各不同阶段,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或占地范围内多个点位、层位或评价因子出现超标,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或其他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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