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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监测规定及要求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评价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改、扩建项目,应在现有工程厂界外可能产生影响的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设置监测点。特征因子:应至少开展1 次现状监测。

现状监测规定及要求

1.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影响类型、影响途径,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工作,了解或掌握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现状。

2.布点原则

(1)土壤环境现状监测点布设应根据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类型、评价等级、土地利用类型确定,采用均布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反映建设项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壤环境现状,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

(2)调查评价范围内的每种土壤类型应至少设置1 个表层样监测点,应尽量设置在未受人为污染或相对未受污染的区域。

(3)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形特征、地面径流方向设置表层样监测点。

(4)涉及入渗途径影响的,主要产污装置区应设置柱状样监测点,采样深度需至装置底部与土壤接触面以下,根据可能影响的深度适当调整。

(5)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应在占地范围外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各设置1 个表层样监测点,可在最大落地浓度点增设表层样监测点。

(6)涉及地面漫流途径影响的,应结合地形地貌,在占地范围外的上、下游各设置1 个表层样监测点。

(7)线性工程应重点在站场位置(如输油站、泵站、阀室、加油站及维修场所等)设置监测点,涉及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等输送管线的应根据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敏感目标或厂区内的平面布局情况确定监测点布设位置。

(8)评价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改、扩建项目,应在现有工程厂界外可能产生影响的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设置监测点。

(9)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改、扩建项目,可在主导风向下风向适当增加监测点位,以反映降尘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10)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及其可能影响区域的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险的,应结合用地历史资料和现状调査情况,在可能受影响最重的区域布设监测点;取样深度根据其可能影响的情况确定。

(11)建设项目现状监测点设置应兼顾土壤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

3.现状监测点数量要求(www.xing528.com)

(1)各评价等级的建设项目监测点数不少于表9.12 要求。

(2)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可优化调整占地范围内、外监测点数量,保持总数不变;占地范围超过5 000 hm2的,每增加1 000 hm2增加1 个监测点。

(3)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占地范围超过100 hm2的,每增加20 hm2增加1 个监测点。

表9.12 现状监测布点类型与数量

4.现状监测取样方法

表层样监测点及土壤剖面的土壤监测取样方法一般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执行,柱状样监测点和污染影响型改、扩建项目的土壤监测取样方法还可参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执行。

5.现状监测因子

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分为基本因子和建设项目的特征因子。

(1)基本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査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

(2)特征因子为建设项目产生的特有因子,根据表9.2、表9.3、表9.4 确定;既是特征因子又是基本因子的,按特征因子对待。

(3)布点原则中规定的点位须监测基本因子与特征因子;其他监测点位可仅监测特征因子。

6.现状监测频次要求

(1)基本因子:评价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开展1 次现状监测;评价等级为二级、三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3 年至少1 次的监测数据,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引用监测数据应满足布点原则和现状监测点数量的相关要求,并说明数据的有效性。

(2)特征因子:应至少开展1 次现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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