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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评价等级划分原则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3 类、4 类地区,或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 dB以下[不含3 dB],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按三级评价。在确定评价等级时,如建设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开展评价。

声环境评价等级划分原则

1.划分的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依据包括: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2)建设项目建设前后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变化程度。

(3)受建设项目影响人口的数量。

2.评价等级划分(www.xing528.com)

(1)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一般分为三级:一级为详细评价,二级为一般性评价,三级为简要评价。

(2)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0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或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 dB(A)以上[不含5 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按一级评价。

(3)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1 类、2 类地区,或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5 dB(A)[含5 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按二级评价。

(4)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3 类、4 类地区,或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 dB(A)以下[不含3 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按三级评价。

(5)在确定评价等级时,如建设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开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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