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表6.6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参照表3.自定义法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自行确定,需说明理由。线性工程应以工程边界两侧向外延伸200 m 作为调查评价范围;穿越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时,调查评价范围应至少包含水源保护区;线性工程站场的调查评价范围确定参照基本要求执行。采用该方法时应包含重要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所得的调查评价范围如图6.2 所示。
(1)调查评价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能满足土壤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要求;改、扩建类建设项目的现状调查评价范围还应兼顾现有工程可能影响的范围。
(2)建设项目(除线性工程外)土壤环境影响现状调査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影响类型、污染途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等确定并说明,或参考表9.9 确定。
(3)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与污染影响时,应各自确定调查评价范围。(www.xing528.com)
(4)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等输送管线应以工程边界两侧向外延伸0.2 km 作为调查评价范围。
表9.9 现状调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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