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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排放量核算及其在湖库评价中的应用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排放口污染物进入受纳水体在断面混合不均匀时,应以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污染物最大浓度作为评价依据。当受纳水体为湖库时,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点位应布置在以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不超过50 m 的扇形水域内,且扇形面积占湖库面积比例不超过5%,核算点位应不少于3个。

污染源排放量核算及其在湖库评价中的应用

1.一般要求

(1)污染源排放量是新(改、扩)建项目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依据。

(2)对改、扩建项目,除应核算新增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外,还应核算项目建成后全厂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源排放量为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3)建设项目在批复的区域或环境控制单元达标方案的许可排放量分配方案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污染源排放量核算,应在满足水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核算。

2.间接排放建设项目

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根据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控制要求核算确定。

3.直接排放建设项目

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根据建设项目达标排放的地表水环境影响、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及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算,并从严要求。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应在满足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根据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控制要求核算确定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要求:(www.xing528.com)

(1)污染源排放量的核算水体为有水环境功能要求的水体。

(2)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现状水质不达标的,包括本项目在内的区(流)域污染源排放量应调减至满足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3)当受纳水体为河流时,不受回水影响的河段,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位于排放口下游,与排放口的距离应小于2 km;受回水影响河段,应在排放口的上下游设置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与排放口的距离应小于1 km。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应根据区间水环境保护目标位置、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及控制单元断面等情况调整。当排放口污染物进入受纳水体在断面混合不均匀时,应以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污染物最大浓度作为评价依据。

(4)当受纳水体为湖库时,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点位应布置在以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不超过50 m 的扇形水域内,且扇形面积占湖库面积比例不超过5%,核算点位应不少于3个。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点应根据区间水环境保护目标位置、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及控制单元断面等情况调整。

(5)遵循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要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需预留必要的安全余量。安全余量可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受纳水体环境敏感性等确定:若受纳水体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水域,以及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水域,安全余量按照不低于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点位)处环境质量标准的10%确定(安全余量≥环境质量标准×10%);若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Ⅴ类水域,安全余量按照不低于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点位)环境质量标准的8%确定(安全余量≥环境质量标准×8%);地方如有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按地方要求执行。

(6)当受纳水体为近岸海域时,参照《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执行。

按照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规定要求预测评价范围的水质状况,如预测的水质因子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及安全余量要求,污染源排放量即为水污染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价确定的排污量。如果不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及安全余量要求,则进一步根据水质目标核算污染源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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