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条件
(1)初始条件(水文、水质、水温等)设定应满足所选用数学模型的基本要求,需合理确定初始条件,控制预测结果不受初始条件的影响。
(2)当初始条件对计算结果的影响在短时间内无法有效消除时,应延长模拟计算的初始时间,必要时应开展初始条件敏感性分析。
(二)边界条件
1.设计水文条件确定要求
河流、湖库设计水文条件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 河流不利枯水条件宜采用90%保证率最枯月流量或近10 年最枯月平均流量;流向不定的河网地区和潮汐河段,宜采用90%保证率流速为零时的低水位相应水量作为不利枯水水量;湖库不利枯水条件应采用近10 年最低月平均水位或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水位相应的蓄水量,水库也可采用死库容相应的蓄水量。其他水期的设计水量则应根据水环境影响预测需求确定。
② 受人工调控的河段,可采用最小下泄流量或河道内生态流量作为设计流量。
③ 根据设计流量,采用水力学、水文学等方法确定水位、流速、河宽、水深等其他水力学数据。
2.入海河口、近岸海域设计水文条件要求(www.xing528.com)
(1)感潮河段、入海河口的上游水文边界条件参照河流、湖库设计水文条件的要求确定,下游水位边界的确定,应选择对应时段潮周期作为基本水文条件进行计算,可取用保证率为10%、50%和90%潮差,或上游计算流量条件下相应的实测潮位过程。
(2)近岸海域的潮位边界条件界定,应选择一个潮周期作为基本水文条件,选用历史实测潮位过程或人工构造潮型作为设计水文条件。
河流、湖库设计水文条件的计算可按《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 278—2002)的规定执行。
3.污染负荷的确定要求
(1)根据预测情景,确定各情景下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负荷量,应包括建设项目所有排放口(涉及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温排水排放口等)的污染物源强。
(2)应覆盖预测范围内的所有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相关的污染源或污染源负荷占预测范围总污染负荷的比例超过95%。
(3)规划水平年污染源负荷预测要求如下:
① 点源及面源污染源负荷预测要求。应包括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水污染防治规划、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按照点源、面源分别确定预测范围内的污染源的排放量与入河量。采用面源模型预测规划水平年污染负荷时,面源模型的构建、率定、验证等要求参照参数确定与验证要求相关规定执行。
② 内源负荷预测要求。内源负荷估算可采用释放系数法,必要时可采用释放动力学模型方法。内源释放系数可采用静水、动水试验进行测定或者参考类似工程资料确定;水环境影响敏感且资料缺乏区域需开展静水试验、动水试验确定释放系数;类比时需结合施工工艺、沉积物类型、水动力等因素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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