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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等级和范围的确定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5.6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表续表续表2.评价范围确定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指建设项目整体实施后可能对地表水环境造成的影响范围。

评价等级和范围的确定

1.评价等级确定

(1)建设项目地表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照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

(2)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根据废水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划分评价等级,见表5.1。

① 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的评价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A。分别根据废水排放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确定。

② 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的评价等级为三级B。

表5.1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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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

表5.3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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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 pH、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适用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见表5.5。

表5.5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划分根据水温、径流与受影响地表水域等三类水文要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判定,见表5.6。

表5.6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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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价范围确定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指建设项目整体实施后可能对地表水环境造成的影响范围。

(1)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工程特点、影响方式及程度、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等确定。

一级、二级及三级A,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www.xing528.com)

① 应根据主要污染物迁移转化状况,至少需覆盖建设项目污染影响所及水域。

② 受纳水体为河流时,应满足覆盖对照断面、控制断面与削减断面等关心断面的要求。

③ 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一级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5 km 的扇形区域;二级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3 km 的扇形区域;三级A 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1 km的扇形区域。

④ 受纳水体为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时,评价范围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执行。

⑤ 影响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至少应扩大到水环境保护目标内受到影响的水域。

⑥ 同一建设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废水排放口,或排入不同地表水体时,按各排放口及所排入地表水体分别确定评价范围;有叠加影响的,叠加影响水域应作为重点评价范围。

三级B,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应满足其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可行性分析的要求。

② 涉及地表水环境风险的,应覆盖环境风险影响范围所及的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

(2)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水文要素影响类别、影响及恢复程度确定,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水温要素影响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形成水温分层水域,以及下游未恢复到天然(或建设项目建设前)水温的水域。

② 径流要素影响评价范围为水体天然性状发生变化的水域,以及下游增减水影响水域。

③ 地表水域影响评价范围为相对建设项目建设前日均或潮均流速及水深、或高(累积频率5%)低(累积频率90%)水位(潮位)变化幅度超过±5%的水域。

④ 建设项目影响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至少应扩大到水环境保护目标内受影响的水域。

⑤ 存在多类水文要素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分别确定各水文要素影响评价范围,取各水文要素评价范围的外包线作为水文要素的评价范围。

(3)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的方式表示,并明确起止位置等控制点坐标。

3.评价时期确定

(1)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时期根据受影响地表水体类型、评价等级等确定,见表5.7。

(2)三级B 评价,可不考虑评价时期。

表5.7 评价时期确定表

4.水环境保护目标确定

(1)依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调查评价范围内水环境保护目标,确定主要水环境保护目标。

(2)应在地图中标注各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并列表给出水环境保护目标内主要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以及与建设项目占地区域的相对距离、坐标、高差,与排放口的相对距离、坐标等信息,同时说明与建设项目的水力联系。

5.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确定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应根据评价范围内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各评价因子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海洋生物质量》(GB 18421—2001)、《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GB 18668—2002)及相应的地方标准,结合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环境保护目标、生态流量等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确定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2)根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确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的评价标准。对于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若建设项目与污水处理厂在满足排放标准允许范围内,签订了纳管协议和排放浓度限值,并报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可将此浓度限值作为污染物排放评价的依据。

(3)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或未明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应执行的环境质量要求;在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包括的评价因子,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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