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所在区域达标判断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评价指标为SO2、NO2、PM10、PM2.5、CO 和O3,六项污染物全部达标即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2)根据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判断项目所在区域是否属于达标区。如项目评价范围涉及多个行政区(县级或以上,下同),需分别评价各行政区的达标情况,若存在不达标行政区,则判定项目所在评价区域为不达标区。
(3)对于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的,可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中各评价项目的年评价指标进行判定。年评价指标中的年均浓度和相应百分位数24 h 平均或8 h 平均质量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浓度限值要求的即为达标。
2.各污染物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长期监测数据的现状评价内容,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中的统计方法对各污染物的年评价指标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对于超标的污染物,计算其超标倍数和超标率。
(2)补充监测数据的现状评价内容,分别对各监测点位不同污染物的短期浓度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对于超标的污染物,计算其超标倍数和超标率。
3.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网格点环境质量现状浓度
对采用多个长期监测点位数据进行现状评价的,取各污染物相同时刻各监测点位的浓度平均值,作为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网格点环境质量现状浓度。计算方法见式(4.2)。(www.xing528.com)
式中 C 现状(x,y,t)——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网格点(x,y)在t 时刻环境质量现状浓度,μg/m3;
C 现状(j,t)—— 第j 个监测点位在t 时刻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包括短期浓度和长期浓度),μg/m3;
n—— 长期监测点位数。
对采用补充监测数据进行现状评价的,取各污染物不同评价时段监测浓度的最大值,作为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网格点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对于有多个监测点位数据的,先计算相同时刻各监测点位平均值,再取各监测时段平均值中的最大值。计算方法见式(4.3)。
式中 C 现状(x,y)——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网格点(x,y)环境质量现状浓度,μg/m3;
C 监测(j,t)—— 第j 个监测点位在t 时刻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包括1 h 平均、8 h 平均或日平均质量浓度),μg/m3;
n—— 现状补充监测点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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