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理位置
应包括建设项目所处的经纬度、行政区位置,要说明建设项目与所在区域的主要城市、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的距离和交通条件,并附地理位置图。
2.地质条件
一般情况下,需根据现有资料,选择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概要说明项目所在区域的地质条件,即地层概况、地质构造、物理与化学风化情况等。
评价矿山以及其他与地质条件关系密切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时,对与建设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地质构造,如断层、断裂、坍塌、地面沉陷等,要进行较为详细的叙述。一些特别有危害的地质现象,如地震,也应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该附图辅助说明,若没有现成的地质资料,应该做一定的现场调査。
3.地形地貌
一般情况下,需根据现有资料,简要说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海拔高度,地形特征(高低起伏状况),周围的地貌类型(山地、平原、沟谷、丘陵、海岸等)以及岩溶地貌、冰川地貌、风成地貌等情况。崩塌、滑坡、泥石流、冻土等有危害的地貌现象,若不直接或间接威胁到建设项目时,可概要说明其发展趋势。
若无可查资料,需做现场调查。
当地形地貌与建设项目密切相关时,除应比较详细地叙述上面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应附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图,详细说明可能直接对建设项目有危害或项目建设可能诱发的地貌现象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必要时还应进行一定的现场调査。
4.气候与气象
一般情况下,需根据现有资料,简要说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主要气候特征,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年平均气温,极端气温与月平均气温(最冷月和最热月),年平均相对湿度,平均降水量、降水天数,降水量极值,日照,主要的天气特征(如梅雨、寒潮、雹和台风、飓风)等。
如需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叙述上面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中的规定,增加有关内容。
5.地表水环境(www.xing528.com)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现有资料,概要说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地表水状况,即地表水资源的分布及利用情况,地表水各部分(江、河、湖、库等)之间及其与海湾、地下水的联系,地表水的水文特征和水质现状以及地表水的污染来源。
如果建设项目建在海边又无须进行海湾的单项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现有资料概要说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海湾环境状况,即海洋资源及利用情况、海湾的地理概况、海湾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及地下水之间的联系、海湾的水文特征及水质现状与污染来源等。
如需进行地表水(包括海湾)环境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叙述上面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外,还需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中的规定,增加有关内容。
6.地下水环境
一般情况下,需根据现有资料,简述下列部分或全部内容:地下水的开采利用情况、地下水埋藏深度、地下水与地面的联系、水质状况与污染来源。
如需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除要比较详细地叙述上面内容外,还需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中的规定,选择以下内容做进一步调査:水质的物理、化学特性,污染源情况,水的储量与运动状态,水质的演变与趋势,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划分,水文地质方面的蓄水层特性,承压水状况等。当资料不全时,应进行现场调查和采样分析。
7.土壤环境与水土流失
一般情况下,只需根据现有资料,简要说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主要土壤类型及其分布、土地利用现状及其分布、土地利用规划及其分布、土壤的肥力情况、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及其环境质量现状、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现状及原因等。
如需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除要比较详细地叙述上面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需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 964—2018)中的规定,选择以下内容做进一步调查: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土壤结构,土壤一次污染、二次污染状况,水土流失的原因、特点、面积、元素及流失量等,同时要附土壤分布图。
8.动植物与生态
若建设项目不进行生态影响评价,但项目规模较大时,应根据现有资料,简要说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植被情况(覆盖度、生长情况),有无国家/地方重点保护的、稀有的、受危害的或作为资源的野生动植物,当地的主要生态系统类型(森林、草原、沼泽、荒漠等)及现状。
若需要进行生态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地叙述上面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需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中的规定,选择以下内容做进一步调查:本地区主要的动植物清单,特别是需要保护的珍稀动植物种类与分布,生态系统的生产力,稳定性状况;生态系统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以及影响生态系统的主要环境因素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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