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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完整详解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

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完整详解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目前建立了由法律、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组成的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法律

(1)宪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

1982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2004 年修正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年修正案序言明确: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但是,目前我国宪法的作用主要局限在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方面,不具有可适用性。

(2)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综合法是指201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包括污染防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一些自然资源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都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也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

2.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一是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3.政府部门规章

政府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规章是以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或者是针对某些尚无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做出的相应规定。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并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www.xing528.com)

5.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保护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

6.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指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议定书。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组成部分的关系

1.法律层面上效力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是制定其他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的依据。在法律层面上,无论是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法,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的法律效力是等同的。

2.后法大于先法

如果法律规定中出现不一致的内容,按照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遵循后颁布法律的效力大于先颁布法律的效力的原则。

3.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法律

部门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均不得违背法律和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只在制定本法规、规章的辖区内有效。

4.国际公约优先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与参加和签署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为一部环境保护单行法,具体规定了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要求,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直接法律依据。2018 年12 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共五章三十七条。内容包括总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和附则。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1998 年11 月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为防止、减少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强化制度的有效性,2017 年7 月16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总则、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三十条。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 年10 月3 日发布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于2018 年4 月28 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 次部务会议通过修改,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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